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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办公室恋情被同事联名举报,单位开除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2-1-11 20:36
标题: 办公室恋情被同事联名举报,单位开除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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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8月刘某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五)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第十一条第(四):乙方确认在订立本合同时,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已通过OA向乙方公示,乙方接受甲方的公示并理解和接受甲方各项规章制度。2018年9月因甲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刘某被甲公司安排至甲公司眉山分公司工作,2020年2月公司名称变更为乙公司。
2020年10月14日,公司员工张某1、张某2、刘某、李某、左某、甘某、时某签字联名书,表述主要内容是车间成员刘某(车间副主任)、陈某(操作员)由于办公室恋情,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使原本干净、和睦的工作环境变得污浊,致使大家工作积极性越来越差,特此联名上书。列出刘某与陈某在工作期间诸多不妥行为,如公然在工作场合(冻干控制室、外包装间、204办公室)举止亲密,如接吻等不雅行为等。
乙公司向工会发出《关于刘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工会书》,内容为:乙公司原料药部刘某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根据公司《向日葵助长手册》第八项、奖惩管理惩戒类别第4条“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记大过处分,同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给予刘某记大过处分。刘某因管理失职,对整个团队造成不良影响。基于以上违纪事实,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刘某给予辞退处理,并扣除2020年10月绩效奖金。
乙公司工会发出《〈关于刘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工会书〉反馈函》,同意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2020年10月21日,乙公司向刘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因下列第2项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单位规章制度之规定,本单位决定自2020年10月21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请您于2020年10月22日前到单位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和工作交接手续,逾期不办手续者责任自负。
2020年10月25日,刘某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签收回执中签写:不接受以上处理结果。刘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947.54元,刘某领取2020年10月工资4879.25元。
刘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32475元。仲裁未予支持。刘某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网球微信群微信名“刘某”在2020年3月12日12︰31分发出两张刘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截图,聊天内容包括“你晚上加班吗”“嗯”“我想一直看着你”“我爱你”“我老公看到我们聊天记录了说调查我”“我想你”。随后微信名“刘某”在公司网球微信群中发言:“所有人好好的分析一下这是什么关系”“我是刘某的老婆,放假过年时刘某和陈某,一直在聊些谈情说爱甜言蜜语,我一直没有注意以为是给同事聊着玩的,后来我觉得感觉不对劲,所以看他的手机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所有我就保存一下来一直想让他改过错的机会,我想以为为了娃娃还小我忍了一段时间,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但是他还是不承认,所以我忍无可忍了,以为我身体不好受不了那么大的刺激”。微信名为“陈某”发言:“你是不是找错对象了”“话不要乱说,我要追究你的法律责任”“我连哪个是刘某都不知道”“请你查清楚以后再发表言论”。微信名“刘某”将公司部分员工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发在微信群中,引起微信群内其他成员的猜测与讨论。
3月12日13︰39分微信名“刘某”发言:“陈某,我是刘某,家里老婆整天疑鬼疑神,怀疑我跟谁有什么关系,无端将脏水泼向你,让你蒙受不白之冤,我在这里郑重向你道歉:对不起,我会彻查此事,等事情查清楚之后,我会再向你当面道歉,实在对不起”。
2020年3月25日,刘某的直属上级、公司总经理手机收到短信“204车间的奸夫淫妇,现在他们还以为什么都没发生一样天天上班,我作为妻子真的忍无可忍了,需要公开一下,打扰了。”并附上与网球群同样的聊天截图。2020年5月25日,刘某向其领导请假,内容为“黄工,发这个信息,我真的觉得不好意思,但是确实没办法,婚姻遇错了人,在家被她家六人暗算,让我如此出丑”“我很爱这份工作,稍过两天,我就回来”“那天回家,他们六个人突然冲过来就按住我,不分青红皂白就动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乙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乙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乙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向日葵助长手册》、奖惩管理制度均经过相应程序制定,通过工会同意并在乙公司实施,且奖惩管理制度在乙公司OA办公系统公示,公司全体人员均可查看内容。因此,《向日葵助长手册》与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刘某在内均有约束力。
《向日葵助长手册》与奖惩管理制度中均规定“员工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公司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与公司另一员工陈某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乙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联名书以及证人出庭陈述的证言,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下事实:2020年3月刘某之妻在公司网球群发出聊天记录截图引发对另一女同事的误会以及群内成员猜测;2020年5月刘某请假处理与妻子的家庭事务;2020年8月同事雍某、徐某劝阻陈某与其丈夫在公司门口发生争执;2020年10月同事刘某撞见刘某与陈某在工作场所接吻的不雅行为,张某2、刘某与刘某、陈某等人为此事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最后车间人员书写联名书,要求公司领导对刘某与陈某予以处理。以上种种情况反映出刘某与陈某的交往程度已明显超出正常同事关系的范围,二人在工作场所发生亲吻行为,已经影响了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且二人之间的非正常同事关系,并不是从发生接吻行为才开始。从2020年3月刘某之妻发出聊天截图来看,二人之间就已经存在超越同事的非正常关系。在此情形下,刘某之后请假处理家务事,但在2020年10月仍然被同事撞见在工作场所与陈某接吻。刘某并未妥善处理其私事,反而造成公司其他员工的强烈不满,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员工内部团结等方面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刘某与陈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的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虽然刘某主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是否是其妻子发送不确定,以及主张截图内容有篡改可能,但刘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聊天记录并非客观真实或是经过篡改。故,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乙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经工会回复同意解除后,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规定,乙公司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刘某主张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赔偿金223176元,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2014年5月9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第十一条第(四)约定:“乙方确认在订立本合同时,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已通过OA向乙方公示,乙方接受甲方的公示并理解和接受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从《劳动合同》的内容来看,刘某在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已通过OA系统向公司员工进行了公示,其已完全知悉、理解奖惩管理制度和《向日葵助长手册》的其他内容,并接受各项规章制度。
甲公司制定的《向日葵助长手册》已经乙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在乙公司适用。刘某调到乙公司上班后,仍应遵守该规章制度。刘某主张乙公司的规章制度未公示和告知其本人的理由不成立。《向日葵助长手册》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第5.3.1.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给予大过处分,并按1000元/次进行经济扣款,同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偿相应经济损失:(十六)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乙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员工张某1、张某2、刘某、李某、左某、甘某、时某签字联名书,证人蔡某、张某2、刘某、甘某、徐某、雍某证言,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刘某、陈某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在工作场所有举止亲密的不雅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陈某与乙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书对该基本事实也予以了认定。因此,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向日葵助长手册》的规定,严重违反了乙公司的规章制度,乙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刘某主张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乙公司支付其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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