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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师学技术工资却被拖欠,双方是师徒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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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2-1-13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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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师学技术工资却被拖欠,双方是师徒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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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拜师学技术,工资却被公司拖欠,徒弟要求补偿。昔日师徒法庭相见,法院如何判决?
学徒工资被拖欠
2020年6月,福建厦门,小桂(化名)看到某中医理疗公司的招聘广告,应聘成为了该公司一名初级技师,师从公司法定代表人阿华(化名)。8月,小桂成为该公司一分店店长,但从此时开始,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小桂开始一次次向师父阿华求援。阿华一次转一点钱,让小桂急用。
同年12月,小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主张基本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和加班费等共计8万余元。
最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并确认劳动关系解除,裁决中医理疗公司支付小桂各类差额经济补偿共计3万余元。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小桂认为裁决部分事实认定失误,将中医理疗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阿华诉至法院。
小桂认为,中医理疗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且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半到晚上10点后。平时、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均存在加班情况。申请劳动仲裁后,裁决书存在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法院判令中医理疗公司赔付各类加班费用共计4万余元。
中医理疗公司辩称,小桂到公司是学习技术,小桂与法定代表人阿华为学徒关系。公司未对小桂进行管理,双方不存在任何隶属性,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差额经济赔偿和加班费用。
法院认定,阿华以中医理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小桂进行管理,向小桂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法院认为,阿华主张的师徒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双方亦非单纯的教学关系。
最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中医理疗公司应向小桂支付工资差额、职务补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共计35000余元。
普法时间
我国自古以来存在拜师求艺的文化传统,特别是在民间技艺、中医理疗等领域,拜师学艺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然而,师徒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法律上师徒关系有可能成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培训合同关系等。
如果成立劳动关系,则需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等。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徒弟”和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徒弟”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徒弟”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本身也有对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的职责,在符合前述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其技术带头人对劳动者存在技术培训为由主张技术带头人与劳动者之间为“师徒关系”,从而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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