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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险产品能视为固定资产被执行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2-1-19 20:01
标题: 保险产品能视为固定资产被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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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的普及,一些分红型、投资型等商业保险产品成为不少人投资理财的选择。那么当法院强制执行时,当事人的这些保险产品能视为固定资产被执行吗?
马某是浙江杭州富阳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几年因资金周转需要,以个人和公司名义向多家银行及小贷公司借款。此后他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因此被多方诉至法院并败诉。法院判决后,马某的公司和他个人都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陆续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富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的房产已经在2014年被处置,除名下2个车位外,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当案件承办人一筹莫展时,突然马某在多家保险公司的投保记录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执行人员立即传唤马某进行调查,因为是早年购买的,马某对这些保单记忆有些模糊,据他称很有可能是向银行贷款时要求办理的捆绑业务,属于商业保险产品,并愿意配合办理退保用于履行案款。
执行干警随即与保险公司联系,经调查核实,马某购买的均为理财险。在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扣划裁定书后,近日,法院依法强制提取了保单现金价值190余万元,用于清偿马某的债务。

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并非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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