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王玲(化名)经张红(化名)介绍,与李亮(化名)、李霞(化名)、李娜(化名)之父李军(化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6月19日,李军在张红的见证下给王玲书写遗嘱,将其全部房产及工资遗赠给王玲所有。2018年8月28日,李军因病去世。之后,王玲在李军遗留房屋内居住。2019年8月,李亮要求王玲腾房,王玲遂拿出遗嘱,双方协商未果。
随后,王玲将李亮、李霞、李娜诉至商洛市洛南县法院,要求判令李军遗留的位于洛南县城关街道柏槐社区的四间砖木结构房屋和两间房屋地基以及抚恤金6万元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审理
洛南县法院兑山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父亲虽同居生活6年时间,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并非三被告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三被告父亲遗产的权利。原告认为自己接受了三被告父亲的遗赠,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的两个月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之内,向三被告或其他人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原告起诉要求涉案房屋及三被告父亲遗留其他财产等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
于是,办案法官向原告进行了释法明理工作,同时,从情理方面做了三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三被告一致认为,原告陪伴他们年老病重的父亲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从内心讲他们对原告心怀感激,三被告主动提出自愿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万元,原告放弃要求分割三被告父亲遗产的诉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仅限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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