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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婚协议中,这6种约定是无效的!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2-1-26 19:57
标题: 离婚协议中,这6种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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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人会认为,签订离婚协议之后,一旦违反协议中的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实不然,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协议离婚中有些约定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因此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什么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0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0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0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0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0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06处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有时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补偿对方或其他原因,会约定相关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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