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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损害财产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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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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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损害财产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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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2月,第三人王某所有的白色轿车在某小区内停放时受损。经民警勘查走访,发现该车辆前挡风玻璃、引擎盖、中控台等处被高空抛物损坏,被告李某于当天14时20分左右在其居住单元楼楼顶铲雪,致该车辆砸坏,但李某拒绝赔偿。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王某车辆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承保人,为该车辆支出维修费12857元,依法取得了向李某追偿的权利,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12857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日原告支付保险金之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被告李某从其居住单元楼楼顶向下倾倒积雪,与第三人王某所有的停放于楼下的白色轿车损害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应承担侵权责任。另,第三人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规划的消防通道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李某承担50%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王某车辆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承保人,为该车辆支出维修费后,有权向被告李某进行追偿,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偿还垫付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车辆维修费用,原告举证一份定损报告、4S店出具的维修费发票予以佐证,而被告李某提出维修费过高的抗辩意见,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考虑到涉案车辆送修及定损时未能事先通知被告李某,本院在原告主张的维修费总额12857元的基础上酌减10%的费用,即认定车辆维修费总额为11571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确认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款项5786元及利息。 (来源:中国法院网 | 徐丽叶 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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