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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扣押欠债方车辆 法院判其还车还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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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9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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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扣押欠债方车辆 法院判其还车还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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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经营困难向李某借款2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王某均未还款。2016年8月3日,李某带人强行将王某的私家车开走并扣留。王某于今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李某返还车辆,并赔偿代步损失1.8万元。
中原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私自扣留王某车辆,其目的是索要债务,故告知其应当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车辆。但李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私自扣车行为没有合法性,因此判决李某应当向王某返还扣押的车辆;关于王某主张的代步损失,法院遵循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则,参照王某4年来车辆行驶里程及出租车每公里的价格进行了判决。
“本案中李某采取不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也遇到了两难的选择,一边是李某的合法债权,另一边是王某合法的车辆所有权,该如何选择,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判断,一方面李某的合法债权有维权的途径和渠道,法官在诉讼中已明确告知其保护自己债权的方式方法,但李某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维权,因此其私自扣车行为不应该被支持。另一方面从维护社会秩序及王某对车辆所有权的排他性角度考虑,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主审法官李云凯告诉大河网记者。
提醒广大群众:
增强风险意识,一方面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诚信状况、借款用途进行考察,以保证日后出借资金的安全回笼;另一方面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抵押、质押,或要求借款人寻找一个有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这样可以为出借资金回笼多设一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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