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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校的玻璃砸伤学生,怎么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3-3-29 14:51
标题: 学校的玻璃砸伤学生,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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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15日15时20分,澄江一中高二学生明某到该校老教学楼西侧洗手台处洗手,恰巧该教学楼4楼一间教室的窗子被大风吹落,落下的窗子虽经树枝多次阻挡,但仍砸到明某的后脑勺,导致其头部受伤,手也被破碎的玻璃划伤。

  情况紧急,明某的班主任、该校德育主任及时将明某送到澄江市人民医院就诊,住院15天。出院后,家长、校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并向当地司法局申请调解,但由于种种原因调解未果,案件陷入僵局。

  调解 保险外部分全部由学校承担

  经过进行多次调查、核实,归纳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原则下,在龙街司法所签订了调解协议。

  明某的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793.64元,由明某的监护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销3575.15元,剩余6218.48元全部由澄江市一中承担。明某的监护人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不再要求澄江一中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协议达成后,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若任一方不履行协议,造成的后果由不履行方负责。调解至此成功,双方握手言和。

  释法 学生受伤校方是否担责 要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近年来,建筑物坠物砸伤人的案例时有发生,作为学校等公共场合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责任加强对建筑物设施的经常性安全检查,确保不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也应经常教育提醒学生,在大风、雷雨等天气时,不要在楼下、大树下逗留,以免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的,学校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尽了职责,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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