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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知假买假 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3-3-31 15:07
标题: 知假买假 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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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在被告店铺内,购买贵州茅台镇接待酒酱香型某陈年老酒光瓶收藏酒整箱六瓶。小李在购买涉案白酒时,未向商家询问涉案白酒品牌、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地点及酒瓶外包装等具体内容。此后,小李以涉案白酒系“三无”产品为由,向商家提出按已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要求,商家回复小李应申请退款。

随后,小李通过网络投诉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结案反馈结果为:“经我局执法人员与双方沟通,投诉人称买的酒是‘三无’产品,被投诉人称卖的酒是散装白酒,双方意见不一,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建议走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购货款,并支付10倍金额予以赔偿。

经查询,短时间内,小李在蒙自市法院连续提起了多起在拼多多、京东等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酒、茶叶等食品类后,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3倍或者10倍惩罚性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知假买假 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审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购买者”即使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知假买假”,亦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但仅“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

因此,若非出于生活消费需求,而是借“打假”为名,通过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多次提起诉讼谋取经济利益的购买者,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小李未能证明涉案白酒系缺陷产品,故本案缺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条件。因此,被告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小李货款232元;驳回原告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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