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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减刑假释相关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3-4-9 12:10
标题: 有关减刑假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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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只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或者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依法予以减刑”,除此之外,法律规定都是可以减刑、假释而不是应该。可见减刑、假释属于国家改造罪犯的权力,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国家为促进、激励罪犯改造而制定的奖励措施,不以罪犯的意志为转移,不是罪犯要求减刑、假释就一定要减刑、假释。按狭义法理理解,罪犯对减刑、假释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申诉和上诉权利。

提请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予以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应依法予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是什么?

“确有悔改表现”的法律规定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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