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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权威部门公布典型法律援助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17-10-25 17:57
标题: 权威部门公布典型法律援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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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获采纳
  今年7月2日晚,曲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街道邮政储蓄银行银联机上办理取款时发现机器里有一张卡未取出,遂从该卡中取出3000元现金,并与其同伙进行分赃,被公安机关查获。曲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7月25日,值班律师任律师在看守所为曲某提供法律帮助。任律师向曲某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并向其告知罪名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任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曲某案发前无前科,一直在某公司所属工程部做工,家中父母年迈,孩子幼小,他作为家中唯一的劳动力,一家老小靠他一人供养,这次犯罪有一定的偶然性,本人诚心悔改。同时,曲某还向任律师反映他所在的工程部负责人会为其担保取保候审,表示不会再给社会造成危害。
  于是,任律师联系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为曲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最后,公安机关通过核实,采纳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曲某取保候审。

帮助嫌疑人进行程序选择
  犯罪嫌疑人倪某某系上海某公司业务员,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某指使,采取虚假方式骗取海关手册并核销,造成该公司偷逃税款423万余元。
  今年8月,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倪某某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准时到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倪某某进行了沟通。值班律师了解到其工作时间不长,对于业务不熟悉,法律意识淡薄,在陶某某的指使下,走上了犯罪道路。值班律师告诉倪某某,检察院认定其自首、从犯的从轻、减轻情节,是充分考虑实际案情及其认罪态度后的宽大处理。倪某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愿意认罪认罚。
  按照法律规定,涉案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案件至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最后,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五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倪某某表示十分感谢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以后绝不会再犯。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倪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帮助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
  去年5月11日,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孙律师受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在闵行区看守所值班,对涉嫌贩毒罪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提供法律帮助。
  宋某对检察机关认定的贩毒克数表示异议,孙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宋某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条件,帮助其就被控贩卖毒品一案申请法律援助,向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转交了申请材料。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后安排律师对宋某提供了法律援助。

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今年8月21日,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宋律师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值班时,一名检察官来到值班室,称有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自愿认罪,需要值班律师提供帮助。检察官向李某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形,并出示认罪认罚告知书。宋律师向李某分析了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简易性以及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李某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检察官根据李某无犯罪前科、赔偿受害人及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作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的量刑建议。宋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李某分析这个量刑建议是否合理,由其自愿选择是否适用。最后,李某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检察官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由其自愿签名,宋律师在场见证了具结书的签署。

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意见
  今年7月19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安排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李律师听取了检察官对案情的简要介绍,查阅了起诉意见书,向贺某某询问整个案发经过,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征询意见表。
  李律师认为贺某某确属醉酒驾驶,但其酒精血醇含量仅80.78mg/100ml,情节轻微,同时也未行驶在城市高架桥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且认罪认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案社会危害性较低,可以对贺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出具的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中建议对贺某某拘役一到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贺某某也未提出异议。李律师向检察官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意见,检察官答复无法采纳,李律师在提交的《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意见书》中坚持了“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建议。最终,该案被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值班律师解答法律咨询
  2014年11月5日,尼日利亚籍人阿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万元。上诉期间,阿某向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咨询请求。值班律师认真接待阿某,向其解释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解答其咨询的法律问题并做好记录,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阿某于同年12月22日向市法援处寄送法律援助申请书及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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