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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退休后再就业的法律保障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4-3-11 10:39
标题: 退休后再就业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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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退而不休的情况经常出现,对于此类情况,如何签订聘用协议呢?

老王是一名高级工程师,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最近,一家公司提出想聘用他。在入职后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公司则表示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者资格,双方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再就业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你退休后接受其他公司聘用,双方之间建立的只是劳务关系,因此不存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相应的,在聘用期间你也无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社保权、最低工资权、经济补偿权、带薪休年假权等。但你可以要求与聘用单位签订一份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限以及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报酬、医疗、劳动待遇、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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