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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挂靠”承担的行政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4-5-18 10:08
标题: 工程“挂靠”承担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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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尽管法律明文禁止挂靠行为,但某些建筑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利益,以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形式承包建设工程,规避法律风险与责任,严重危害了建筑施工行业的公平与安全。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如广东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装修装饰工程的分包单位,该公司允许自然人谢某以其名义承揽该分包工程。该案件被立案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广东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挂靠事实有《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谢某和吴某某合作协议书》《关于安置区项目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和询问笔录等为证。2023年6月1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调查取证,广东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对该公司处以354127.30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莫某某处以17706.37元罚款。对谢某借用广东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该工程处以354127.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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