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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的视频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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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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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的视频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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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博主小张创作发布的短视频主要围绕商家要求广告宣传的商品。小张发现,小梁多次未经许可“搬运”他的原创短视频直播带货。小张主张小梁构成侵权,侵害了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小梁的平台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短视频在拍摄素材的选择、拍摄角度和手法的选取、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等方面体现出作者的取舍和判断,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而确定短视频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利归属的核心是识别出短视频的制作者和关于权利归属的约定。短视频制作者在将短视频上传至相应平台时,往往会自动在短视频一角标注‘@视频制作者’,可视为对短视频进行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的署名推定规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署名者为该短视频的制作者。
法院认为,小梁未经小张许可,将小张享有权利的100条涉案短视频或原样复制或简单修改后在自己账号进行发布,擅自去水印,侵害了小张就涉案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此行为是由用户小梁的个人行为造成,并非被告短视频(平台)公司建立的。因此,不会相应地提高某短视频(平台)公司的审核或注意义务,短视频平台不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小梁赔偿原告小张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22500元。小梁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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