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遇到退休反聘,这样处理更合情合法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前天 09:21
标题: 遇到退休反聘,这样处理更合情合法
(, 下载次数: 0)

      退休返聘情形现在越来越多,退休返聘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下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退休返聘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问:退休返聘能否要求“同工同酬”?

  答:“同工同酬”主要表现在为相同职能部门内相同岗位所完成相同或相近工作量的情形下,退休返聘人员与劳动者享有相同劳动报酬。具体应按双方约定提供劳务内容、劳务费计算标准、劳务费给付金额、劳务费给付时间、违约情形、合同解除、合同期限等内容给付该劳务的对价,而非反映出劳动关系中“劳动+保障”的模式。

  问:退休返聘因提供劳动造成人身损害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如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损害,虽然不能申请工伤鉴定。
  退休返聘人员损害情形分为两类,一是退休返聘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劳务遭受损害,该种情况根据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各自的过错确定损害责任范围;二是退休返聘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该种情况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单位也有给付补偿的义务,单位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民生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咨询:13015398243(加V)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