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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姆借口拍照用人脸识别转走老人22万,是诈骗还是盗窃?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7-12 19:37
标题: 保姆借口拍照用人脸识别转走老人22万,是诈骗还是盗窃?
案情简介
武汉市民应先生反映,今年1月,他通过“58到家”为岳母找了一位住家保姆张某,没想到对方在上门工作不到1个月里,竟偷偷通过手机转走了老人22万存款。
事发后,应先生报警,警察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利用应先生岳母的手机注册了支付宝账户,成功转账17万块钱后,又删除软件。碰到需要人脸识别时,她就说“阿姨你真漂亮,我帮你拍照”!“阿姨好漂亮,眨眨眼”,老人没接触过根本不知道,就被注册成功了。而后张某想通过微信向自己转账5万元时被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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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疫情原因,张某被遣返老家取保候审,相关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也表示,在推荐给客户前,公司对保姆个人健康状况及有无犯罪记录进行审查发现,张某都是合格的。客户确定不再使用服务后可退还相关费用,等案件处理完后,他们会跟进处理。

律师说法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盗窃、诈骗等行为交织的侵犯财产犯罪比较突出,客观表现为行为人有的在实施诱骗过程中加人秘密窃取行为,有的在行窃后跟进实施骗取行为,有的交错实施窃取、骗取行为。对此是认定为盗窃还是诈骗?二者究竟应当如何区分呢?正如这个案子,很多人这一看这个案子觉得这就是诈骗,其实不然。
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因此,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自愿处分”行为的性质既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所在,也是正确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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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自愿”行为。也就是说被害人对于处分财产行为本身的“处分”性质是明知的,在形式上是自愿的。
2、处分行为的内容并不仅仅限于转移财物的所有权。处分是财物所有权人对财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其含义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物有权自由支配,其既可以表现为将财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也可以表现为将财物的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也就是说,处分行为的内容除了包括转移所有权外,还包括转移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等权能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情况。
3、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而所有人或保管人已丧失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对于动产而言,所有人只需交付即可完成该处分行为,也就是只需将财物交由对方占有、控制即可,而不需要像不动产或者财产性权益还需要至有权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4、处分行为并未要求转移财物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的时间必须持续多久。处分行为既可以是通过买卖等方式永久地将财物所有权转移,也可以是通过租赁等方式长期将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转移,还可以是通过借用、委托保管等方式将财物临时、短期转移。
本案中,保姆张某通过欺骗手段,使得被害人错误地相信其在为自己拍照,而使张某成功通过人脸识别进行转账。此时,被害人并非自愿将财物交给张某,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综上所述,本案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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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伴随着很多隐患和漏洞。因此,信息安全技术需要做到位,在人脸信息的采集、保存、使用都要有强大的信息安全技术支持,这才是真正的保障人们信息安全。除此之外,广大用户也需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防止有心之人利用其进行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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