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与APP运营商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当用户付费成为会员,就意味着这种契约关系已经形成,是受法律保护的,无论运营商打着什么幌子私自更改规则,都是对用户权益的损害,对契约精神的践踏,也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藐视,对于这种缺乏契约和法律意识的行为,必须进行有力回击。
从现实情况看,已有部分消费者对APP条款频繁“变脸”说不,比如有的通过投诉维权,有的通过起诉维权。无论是不愿与APP运营商“死磕”的用户还是根本不去维权的用户,都是对问题APP的纵容。如果说每个因为APP条款“变脸”、权益受损的用户都敢于维权,直至维权成功,恐怕没有APP运营商再敢无视契约无视用户权益。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权益价值“微小”纵容APP条款“变脸”。
当个体维权不划算,既可以通过集体诉讼实现目的、降低成本,还可以委托消协去维权。另外,各级消协组织也要发挥自身作用,比如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为消费者维权。对于价值“微小”、影响面广的侵权现象,有关部门要重视起来,用合同法电子商务法有效规范APP条款。
来源:法制时报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