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30日,何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富阳区银湖街道某路口时,车辆左侧与正准备右转弯驶入对向车道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和车上乘员汪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事故中王某承担主要责任,何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次事故王某前前后后共计损失20多万元。
何某的案涉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
何某认为,因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有义务就本次事故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2019年4月,王某将何某及案涉保险公司告到富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何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过期未年检,系无证驾驶,故拒绝赔偿。何某则认为,发生事故时自己是有驾驶证,只是恰巧过期未年检,事后已通过年检,不属于无证驾驶。
富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持有准驾“C1E”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证的有效期至2017年4月19日。虽事故发生时何某的驾驶证过期未年检,但事后何某的驾驶证已顺利通过年检。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证驾驶”有两种情况:一是驾驶人从未取得过驾驶资格,二是取得后被注销。一般情况下,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取得驾驶证便具有了驾驶资格,之后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法院认定被告何某不属于无证驾驶,并根据案涉车辆投保的事实,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共计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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