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赵女士所述的情况,本案中,由于赵女士的丈夫存在重大过错且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赵女士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要求丈夫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丈夫出资给第三者购置房产一事,赵女士也可以另行起诉撤销丈夫对第三者赠与的出资。
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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