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万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原本为了学习所需。但使用过程中发现笔记本电脑问题不断,折腾一番才发现自己买的是一台样机,与店家协商无果后,小万将店家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买新电脑发现已充电128次 2018年9月20日,小万在桂林某商厦微软授权专卖店处购买了一部笔记本电脑,花费6000元。购买当日,店家并没有向小万开具发票,直到6天后,小万才拿到发票。小万拿到新电脑后,回去使用时发现笔记本电脑有使用过的痕迹,硬盘检测显示该电脑充电次数为128次, 数据读取超过1600GB,通电时间59小时。小万当时怀疑是二手电脑,就向店家咨询,店家说这是电脑的正常现象,是出厂前读写数据检测。小万认为既然对方是微软授权经销商,说的肯定不会有假,就继续使用该电脑。 2019年2月,这台笔记本电脑开始出现系统假死、无故关机等情况,而且越来越严重。小万拨打微软客服要求厂家维修时,却被告知电脑为样机,仅供展示使用,无法提供厂家保修服务,微软公司已经明令禁止属下经销商向消费者出售该类样机。小万认为店家隐瞒了“处理品”“残次品”谎称是正品出售,误导他购买了该电脑,就找上门要求店家处理。多次沟通未果下,小万将专卖店所属的广西南宁某公司告上法庭。 样机无异议是否欺诈是焦点 法院审理查明,确认该笔记本电脑系样品。但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其实是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其购买的商品应当是全新、未经使用或维修过的商品。本案中,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涉案电脑是样机,样机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是厂商摆放在商场里试用的样品,虽没有进入销售渠道,却是已经使用过的产品,已超出了一般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购买预期和认知,必然会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涉案商品,故被告下属销售电脑门店应当将销售的商品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小万。 虽然被告坚持说当时已告知小万电脑为样机,其出售给原告的价款远低于市场价,由此可推断小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电脑为样机。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当时的市场价,亦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故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被告在销售时隐瞒了涉案电脑是样机的情况,干扰了原告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系欺诈行为。因此,法院判处被告退还小万的购电脑货款6000元,同时小万将所购的电脑、键盘及其他相关配件返还给店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小万主张的按购买电脑及键盘的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现已查明涉案电脑系样机,故小万主张的按电脑价款的三倍(即15000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小万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键盘亦是样机,故法院对其主张的键盘价款的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来源:桂林晚报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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