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在饮酒后与朋友一起前往某KTV唱歌。
期间,张某离开包厢前往卫生间。在卫生间门口,张某不慎被台阶绊倒,在起身后不到5秒,张某又突然晕倒,导致后脑勺着地。
KTV工作人员发现张某摔倒后,立即将其挪至大厅,并拨打120。随后张某逐渐苏醒,在自我感觉身体无大碍后,未前往医院就医。
晚些时候,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共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且后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
此后,张某向KTV索赔。在多次沟通未果后,2019年12月,张某将KTV起诉至法院。
法官查看监控发现,当晚,第一次绊倒系张某因身体不适,伸手扶墙后沿墙面步行时,未注意脚下台阶所致,但当时并未摔倒在地;而第二次摔倒系张某站立后突然晕倒,导致后脑勺着地受伤。
法院认为,虽然KTV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绝对的、无条件。
张某的上述两个动作中并无因地面湿滑而摔倒的情形,且KTV在卫生间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事故发生后亦及时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的受伤系其自身饮酒后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了解饮酒后潜在的风险,对自己的行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依法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未提起上诉。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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