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去世没留下书面协议
原来,周先生的舅舅吴某有姐弟三人。吴某终生未婚无嗣,哥哥也无后人,只有姐姐有四男两女,即周先生兄弟姐妹六人。2012年,因为拆迁安置吴某得到一套商品房。2015年6月,吴某生活逐渐不能自理,他向村里表示不愿意享受“五保”政策,而希望由外甥周某赡养,后续医疗费由周某负担,去世后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于周某。但这份遗赠,仅仅是口头上的,并没有留下书面协议。吴某生前一直由周某赡养。
根据现有《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规定,在吴某没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周某无法按照上述法定继承的规定得到吴某的财产。且由于吴某生前是非居民户口,如果无人继承,那么财产要归村集体组织所有。
村委会认为,对于吴某遗留房产,理应尊重其本人意愿,且在平日里,周某对舅舅关爱有加,付出有目共睹。尤其在吴某患病期间,周某四处奔波为老人看病,花费颇多,但从无怨言。该房产应归周某所有,村委会不主张权利。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并鉴于村里亦不主张对吴某遗产权利的实际情况,同时尊重吴某生前意愿,法庭认为,周某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
房屋继承问题得到解决
这时,周某主动提出,在舅舅吴某生前,其余5个兄弟姐妹也给予了不少关照。虽然5个兄弟姐妹均认为照顾舅舅是亲情所至,不应该要求什么回报,但自己经商办企业,家庭情况较好,照顾兄弟姐妹也是理所当然。因此,他坚持与兄弟姐妹共享遗产。法庭据此最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权。至此,这一房屋继承问题,终于完美解决。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现行的《继承法》,周某获得遗产,是由于其在老人生前照顾了他;但如果吴某生前不需要周某照顾,那么吴某去世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周某并不能继承其遗产。
如今,随着婚育观念多元化,财产无法定继承人的可能性正在增大,这也是《民法典》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将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女)也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的现实原因。这一调整,体现了《民法典》尊重现实、适应现实的与时俱进精神,同时,也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上鼓励了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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