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作为家长志愿者,参加了女儿所在小学的演出活动。没想到在为孩子们搬运饮用水时,张某不慎从楼梯摔下,导致五级伤残,需要他人长期护理。近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确认张某担任家长志愿者属于为校方义务帮工,在此期间受伤,校方应承担近190万元的赔偿责任。
事件
家长志愿者搬水摔成重伤
2017年12月30日,张某女儿就读的某小学组织集体活动,张某也通过学校微信群,报名作为家长志愿者参与了此次活动。活动当天午间,张某与另一位家长抬水下楼,准备给孩子们分发餐食。当时张某倒退着将水运下楼时,不小心摔下楼梯受伤。
这一跤导致了张某颈髓损伤,住院治疗半年,且遗留了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司法鉴定机关评定为五级伤残,且其还存在轻度排尿、排便障碍,需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为长期。鉴定意见认为,综合赔偿指数为70%。
意外发生后,考虑到这个家庭遭遇重创,学校安排了车辆接送张某的女儿上学、放学,也认可张某是在参与学生活动中受伤,同意提供积极且适当的补偿。但因与张某主张的金额有较大差距,双方始终没有协商一致,在2019年,张某将学校起诉至法院。
一审时,学校方并未针对赔偿金额进行过多辩护,也没有提出减轻学校责任的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张某是在为校方提供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受伤。综合全案证据,校方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诉讼费等共计近190万元。
再审
志愿提供劳务构成义务帮工
校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法院因疫情启用“云法庭”,行动不便的张某在线上出席庭审。
针对家长志愿者的性质,校方上诉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招募志愿者,是学校维持家、校关系,进行更好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种手段。家长志愿者并非简单提供劳务,而是共同参与到学生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来。
学校表示,其作为公益机构,家长志愿者的行为使学生、学校社区乃至全社会都受益,不宜定性为帮工行为,否则将对开展“家校互动”不利。同时,抬水属于日常活动,并非高危风险活动,张某抬水下楼时倒行,其本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应适用公平原则裁量。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义务帮工系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具有自愿性、临时性、劳务性、无偿性等特征。张某作为学生家长,应学校邀请作为志愿服务者,协助学校组织活动并根据学校的指示无偿提供相应劳务,双方之间符合义务帮工法律关系的特征。校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北京市三中院孙承松法官告诉记者,虽然家长志愿者参与子女的教育教学过程让各方都有获益,但张某确实帮助学校开展了活动,在法律层面依然可以构成义务帮工行为。一审时校方并未针对责任分配问题进行抗辩并同意赔付,而张某本身伤情较重,法定的伤残赔偿金及护理费用较高,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保障
必要时可引进社会保险等
孙承松表示,国家在立法层面是鼓励、支持公民开展志愿服务的。例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的出台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在《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中,更是对志愿服务的组织、培训、开展及安全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但张某与学校的关系比较特殊,和我们常说的社会志愿者并不完全一样。”孙承松认为,与加入志愿者组织不同的是,家长参与学校活动通常具有临时、随机的特点,学校对相关风险也往往预估不足。判决书中对家长作为志愿者参与学校活动的积极作用予以鼓励和支持,但也指出,对于活动中家长志愿者自身遭受伤害或造成他人伤害,法律关系、权利责任如何界定,立法尚存在空白。
因此,孙承松提醒,学校作为活动组织方,应尽到审慎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必要时可以引进社会保险等手段。当然,考虑到家校互动的随机性特点,长期稳定地为家长志愿者购买商业保险确实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可以尝试通过扩大校园责任险保障范围等方式,将学校活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障。同时,家长志愿者在参与活动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塑造良性的互动关系。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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