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丈夫身亡,妻子诉求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被拒
2016年8月,小琴和丈夫因不孕至无锡某医院进行诊治,在医生的建议下,两人决定人工助孕,并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但没有成功。一心想要孩子的两人没有灰心,决定等小琴调理好身体后继续治疗。
2017年5月,小琴和丈夫再次至医院要求实施人工助孕,医院为此对其夫妇分别进行取卵术和取精术,并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由于取卵术后过度刺激,小琴胸腹腔积液,当即入院治疗。关于胚胎,小琴夫妇要求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这些胚胎,并向医院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两人声明在医院实施体外受精手术。
考虑到第一次手术的失败和此次取卵手术后的身体反应,小琴夫妇决定等一等。正当二人憧憬着未来,不幸却突然发生。2019年7月,小琴的丈夫在车祸中意外死亡。为延续血脉,小琴在其父亲和公婆的支持下决定去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小琴的这一要求遭到了医院的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琴诉至法院。
法院:
合同有效且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面对小琴的起诉,医院辩称,其无法实现为小琴实施冷冻胚胎解冻及移植手术。原因有三:其一是根据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小琴丈夫已去世,无法再签署胚胎解冻及知情同意书;其二是小琴夫妇在胚胎保存期间两年以来从未补交过冷冻费用,视为主观放弃胚胎;其三是小琴现为单身妇女,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规定,医院无法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琴夫妇因不育至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小琴的丈夫在此期间亡故,但不影响后续合同的继续履行。且小琴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小琴的诉讼请求。
法官:
原告助孕生育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首先,小琴及其丈夫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虽然丈夫死亡,但小琴夫妇共同在医院两次接受人类生殖辅助治疗,尤其在本次医疗服务合同中签署了多项知情同意书,并进行培育和冷冻胚胎的事实,均表明了小琴丈夫明确的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其次,小琴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进行助孕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小琴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最后,医院与小琴的保存期约定内容为格式条款,对于逾期补交费用,没有明确具体时间限制,医院继续同意小琴予以挂号、补交胚胎冷冻费用,可视为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故医院应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小琴完成胚胎移植。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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