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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人单位对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可以反悔撤销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8-10 17:56
标题: 用人单位对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可以反悔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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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在给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后,还继续发布招聘公告,被通知录用的求职者有可能被后来的求职者给替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任性”地不予录用,实际上已经破坏了双方已经建立的信赖关系。如果因故反悔而改变决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需要向求职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吗?

  案情简介:吴某是海南某高校2016年的应届毕业生,其在某招聘网站上看到A公司招聘办公室文员,在网上投简历后,A公司通知其2016年7月10日到公司进行初选面试,在初选面试中吴某表现优秀,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并且顺利进入最终面试。同样,在最终面试中,得到A公司总经理的青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给吴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吴某也向对方表示愿意到A公司上班。

  但没过几天,就接到A公司发出撤销录用通知书的通知,吴某打听后才知道,A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后还继续招聘,是因为有一个具有海归背景且薪资意向比自己还低的求职者被选中后,他就被替代了。吴某找A公司讨要说法未果,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请求。吴某2016年8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违约导致吴某发生的损失,食宿费、交通费共计1200元。

  法律分析:由于A公司的行为发生在招聘阶段,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适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规定,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A公司不录用吴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A公司的录用通知属于要约,求职者的回应属于承诺,求职者承诺后通知书的内容对双方都存在约束力。尽管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仍然属于缔约阶段,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基础,限于直接损失,即对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的费用。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后反悔,应当承担求职者因求职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以及解除前劳动关系所造成的工资损失等。

  法律提示:根据诚实信赖原则,用人单位在确定招聘员工前,应审慎选择,在给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不应“任性”撤销,否则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求职者因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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