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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虚假刷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重庆一公司被判赔120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8-15 17:21
标题: 虚假刷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重庆一公司被判赔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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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文章不火,花钱买点击量,殊不知,这样的作假行为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法律。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腾讯公司诉数推公司和谭某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二被告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2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现判决已生效。

  2017年12月25日,谭某开始运营“企鹅代商网”www.qiehy.com为客户提供虚假刷量服务,后利用qiehy.com域名开设了多个关联分网站,均从事有偿刷量、刷单业务。2019年7月,谭某又个人独资成立数推网络公司,登记运营网站www.jiyweb.com,专门从事有偿刷量、刷单业务,直至2019年11月被诉后上述网站关停。

  期间,数推公司及谭某运营的上述网站借助其他网络营销平台,针对腾讯公司旗下网站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天天快报”“腾讯视频”“腾讯微视”“QQ空间”“QQ名片”“微信”及“微信公众号”等,或者其他运营商网站的产品或服务,以虚假提高内容信息的点击量、点赞量、浏览量、阅读量、粉丝量为目的,向客户有偿销售并提供虚假刷量服务。

  腾讯公司认为,浏览量、点击量既是其提供内容展示、排序的基础,也是其与内容提供者确定合作策略的前提,更是互联网用户选择产品的重要判断因素。以浏览量、点击量、粉丝量等为代表的数据,对互联网公司以及涉及互联网的内容服务提供商、广告商等相关公司都至关重要。数推公司及谭某针对其服务和产品的虚假刷量行为,不仅会导致为产品播放量虚高支付额外的分成或费用,同时也影响到了产品服务的经营策略,甚至虚高或虚假的数据会传递给用户错误的信息,严重影响用户使用体验。这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会导致以数据流量为运行标准的网络市场,从用户到经营者的一系列规则崩溃。腾讯公司遂诉至重庆五中院,要求数推公司及谭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数推公司及谭某针对原告腾讯公司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及其内容信息,以及其他互联网经营者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互联网经营者或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同时,二被告主观上存在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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