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酷似李小龙形象图标长达15年的真功夫餐饮,被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诉至上海二中院。该公司要求真功夫餐饮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并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和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广州真功夫餐饮方面表示,没有更换品牌商标的计划,不会寻求庭外和解,正积极研究案情、准备应诉。
名人的经典形象是否属于肖像权范畴?未经授权就注册商标又将带来哪些法律问题?对此,本报特邀法律界人士就相关问题讨论。
本期嘉宾
颜三忠: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温举平: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黄文得: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鹏:江西农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吴平芳:江西新余学院法学副教授、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典角色形象 是否属肖像权范畴?
事实上,真功夫餐饮的商标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李小龙在电影《死亡游戏》中的经典形象,也就是一般而言的“角色形象”,这种“角色形象”是否等同于演出者的肖像?两者之间到底有何联系和区别?
颜三忠:肖像权与形象权是不同的。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形象权则是一种学理上的权利而非法律观念,是肖像之外能指向人的形象。
黄文得:肖像,顾名思义指人的面容图像,但在法律上可视具体情况作扩大解释,尤其是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如果结合相关文字说明、特定着装、特定动作姿势等表现形式,容易致使社会公众产生该面容图像与某人具有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的认识,具有明显辨识度,即可认为该面容图像属于该个人的肖像。
温举平:肖像权是指公民基于其肖像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演员饰演的角色形象是来自其个人努力演绎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形象。该角色形象是否可以作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护,则应当看该角色形象是否能够充分反映出个人的体貌特征,公众是否能够通过该形象直接与该个人建立对应的关系。如能够反映出演员的体貌特征并具有可识别性,应当将该形象作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护。
吴平芳:角色形象就是自然人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的外化,角色形象与演出者的肖像二者虽不能完全等同,但却是密不可分的,群众也经常公认两者为一体,符合公民肖像独特外表及基本特征,应受法律保护,但肖像权的权利归演出者本人,角色形象往往为电影版权人或者演出者与导演等所有。
如何认定存在恶意使用?
李小龙方面收集到的资料显示,“真功夫”给的备注信息是“真功夫图形”内容为由李小龙功夫造型图案及“真功夫”,文字明确提到了李小龙。那么,能否凭借这点来认定“真功夫”在商标注册时存在对李小龙肖像的恶意使用?
颜三忠:虽然真功夫的商标看上去酷似李小龙,但是否真的就是李小龙?真假的法律后果是大不同的。如果是真的李小龙,则是使用李小龙肖像,涉及有无授权问题。因为大多数普通消费者通常的认知应该是:真功夫招牌上的人就是李小龙。如果不是真的李小龙,则不存在授权问题,而是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涉嫌不正当竞争问题。
黄文得:真功夫使用李小龙功夫造型图案、“真功夫”字样及相关文字说明,已足以在其与李小龙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这一问题上误导社会公众,带有欺骗性,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温举平:真功夫是否构成对李小龙肖像的侵权,主要还是看社会公众能否通过该漫画形象的特征识别出漫画形象主体源于李小龙饰演的角色或李小龙本人。未经授权使用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照片营利或者使用以其肖像创作的漫画、卡通作品,可能涉嫌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侵权。
吴平芳:对于死者的肖像权法律尚未规定,一般认为死者的肖像权属于公共资源,如果不是侮辱性质的使用肖像,不管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应该都不构成侵权。因此,真功夫在2004年注册商标时,虽属于营利性使用,但距离李小龙离世已过去31年,不存在对李小龙肖像的恶意使用。
使用人物形象图 是否侵犯肖像权?
李小龙公司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对真功夫提起诉讼,诉讼争议点在于,被告的商标人物形象造型是否为李小龙肖像的卡通化。那么,法律上如何判断名人形象与另一个商标之间的关联性?
颜三忠:酷似人物形象的图标是否侵犯肖像权,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及判例。真功夫使用的是酷似李小龙形象的图标,而非直接使用李小龙形象,向法院主张侵犯“肖像权益”,需看法官能否将酷似本人的卡通图标解释为“本人的形象”,主要看两者之间是否具有高度吻合性和识别性特征,普通公众是否足以认定是同一个人,
高鹏:真功夫的商标是否造成足以影响一般人的认识是关键,这与2012年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与福建晋江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争议有类似之处。从当年“乔丹”商标的争议看,真功夫作为一个餐饮品牌,李小龙作为一位武术明星,两者的关联度非常低,很难确定真功夫的商标会造成影响一般人的误解。
温举平: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毋庸置疑,名人在影视作品中饰演的角色形象若能反映出饰演者的体貌特征并与饰演者具有可识别性,则该角色形象也理应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注册商标使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演化的动漫人物形象,若该动漫人物形象属于对肖像的使用,则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使用了该公民的肖像;2.该使用行为未经公民同意;3.以营利为目的。比如,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等。
准许注册的商标 若存侵权可否免责?
真功夫称,2004年真功夫注册商标,“是由国家商标局严格审查后授权的……已经使用了15年”。这表明商标审批部门已确定此商标准许注册,那么,是否意味着该商标受法律保护?如果存在侵权是否可以免责?
黄文得:所有已经注册的商标都受法律保护,不过,真功夫是否侵权与其是否已经注册商标并无必然联系;另外,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从而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即不存在。如果人民法院认定真功夫侵权,真功夫以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可以减轻其过错程度,但不能以此免责。
温举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在先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受《商标法》保护。商标虽然获准注册,但如果存在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的情况,仍应承担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
颜三忠: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9条规定,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如果法院认定真功夫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真功夫公司之后继续使用涉案形象的,李小龙公司可能会定期对真功夫公司提起新的诉讼,因为之前的诉讼解决的是之前不正当竞争的赔偿问题,但对原审判决后仍在继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当承担新的赔偿责任。
被侵权方该如何制止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45条,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无效,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提出。真功夫近年来申请了不少“功夫龙”形象的注册商标,其中部分商标注册时间已超过5年,对于这些商标,如果确实能够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被侵权方该如何制止侵权行为?
颜三忠:真功夫的名称与功夫明星李小龙、图案与李小龙本人的形象都非常相似,足以引起公众对经营者与李小龙之间的关系产生联想,实际上属于让大众混淆、利用李小龙形象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便法院判决真功夫的招牌形象对李小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只能判决赔偿损失,但不能判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温举平:与他人肖像权、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第45条规定的争议期限而无法申请宣告无效的,在先权利人仍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吴平芳:按《商标法》第45条规定,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丧失了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权利,但如果能认定李小龙、功夫、功夫龙等属于驰名商标,则不受5年限定。如果李小龙、功夫、功夫龙等名称商标只是使用在先,没有注册的话,即使确实能够认定真功夫对李小龙等商标存在侵权,但对于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来源:江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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