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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离婚能分财产吗?胎儿有继承权吗?检察官分享民法典中6个冷知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8-20 17:07
标题: 不离婚能分财产吗?胎儿有继承权吗?检察官分享民法典中6个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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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离婚能分财产吗?孩子可以取名“王者荣耀”吗?胎儿有继承权吗?朋友间借钱能收利息吗……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百科全书”,与咱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8月19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三部的罗晓玲,开讲第七期检察官公开课,分享了民法典中的“冷知识”。

  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
  不适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形
  《民法典》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有网友认为这会“让家暴受害者雪上加霜”,罗晓玲检察官指出网友对此规定有误解。“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而《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她补充道:“对有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形的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因为家暴者往往并不会主动同意离婚,夫妻双方通常不能够达成离婚合意,因此无法采取登记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没有法定离婚冷静期适用空间。”
  罗晓玲说,无论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32条),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79条),家暴都是法院直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建议长期存在家暴情形的当事人以诉讼方式离婚,同时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可以视情况考虑是否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以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同时人民法院对于存在严重家庭暴力情形的离婚诉讼,也不应当采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以免受害人持续受到伤害。

  夫妻一方若“挥霍”钱财
  不离婚也可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有网友曾经私信留言问正义君:老公很爱看网络短视频,并且还“一掷千金”,打赏给那些女主播的钱有数十万元之多。说了很多次要改,但是还是屡教不改。不想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钱打水漂,却也没到要和他闹离婚的地步,问该怎么办?
  罗晓玲表示,民法典已对这位网友的问题有相应的解决方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出现一个新的法律词语:挥霍。‘挥霍’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不必要的消费,比如不合理的高消费、赌博等。”但是她也表示,要适用这项规定在没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不仅要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行为,而且还要求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何为“严重损害”那就要根据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来判断。
  “如果作为普通工薪家庭,看短视频、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并不是家庭生活所需的合理消费;打赏金额达数十万元之多,金额所占夫妻共同财产比例很大时,这种挥霍打赏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因此,如果属于上述这种情况,老公花掉数十万元打赏网络主播应该算得上是‘挥霍’行为,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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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娃取名要依法行事
  不可任性自创姓氏
  《民法典》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1015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听说有人给娃取名叫“王者荣耀”?还有人想给女儿取名为“北雁云依”?父母起名可以如此任性吗?罗晓玲说:不可任性!
  她分享了一个经典的案例。2009年,吕某和张某为夫妻,因双方均酷爱诗词歌赋,共同决定为女儿取名“北雁云依”。吕某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公安机关认为“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吕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法院最终判决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合法,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发生后 ,最高法专门就可以选择其他姓氏的特殊情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后来这个司法解释也写进了民法典,就是现在的1015条。就姓氏的选择而言,原则上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家中直系长辈的姓,法定扶养人以外的扶养人姓氏等。”
  不能取名叫“北雁云依”,那可以取名叫“王者荣耀”吗?罗晓玲表示可以。“假如你恰好姓王,你要给孩子取名为王者荣耀,也不违反取名的法律规定。但是北雁云依就不可以,因为北雁这个姓氏,在我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姓氏,如果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随意性太强,不仅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而且也不属于具有正当性理由之情形。给孩子取名也要依法行事,随意取名是行不通的。”

  胎儿享有继承权
  娩出时是死体的除外
  《民法典》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1155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是一部权利大法,充分保障我们每一个人从胎儿到坟墓各个阶段的合法权益。关于民法典对胎儿利益保护的专门规定,罗晓玲表示:“对于胎儿的继承权益保护可以理解为三种情况:1.胎儿为活体,则该预留份额属于该婴儿,由其监护人监护保管;2.胎儿为死体,则该预留份额失去意义,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重新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的,则该预留份额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但因其死去,故用作为该婴儿的遗产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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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间借钱有明确约定
  才能收取利息
  《民法典》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朋友间借钱周转屡见不鲜。朋友之间借款,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对利息又有哪些规定呢?利息多高就算高利贷了?罗晓玲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俗称借款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于借款期限内利息必须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所以,朋友之间借钱要收取利息,必须有明确的约定。那多高的利息是合法的?她以最高法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解答,“这个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线。第一条线是年利率24%以下,这是合法的范围,在这个范围的利息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第二条线是年利率超过36%的,这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债务人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而在24%-36%之间的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即对双方当事人来说约定有效,借款人自愿支付的,支付有效不得要求返还;借款人未实际支付且拒绝支付的,出借人也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借款人支付。”二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就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好意同乘”出事故
  驾驶人担责与否要看交通事故认定
  《民法典》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甲乙同住一小区,每日甲驾私家车无偿搭载乙上下班,或者几位好友相约乘坐其中一人的车辆出行……此类生活中常见的搭乘就属于“好意同乘”。那么“好意同乘”万一出现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需要承担责任吗?罗晓玲介绍,《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好意同乘”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则需要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来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该机动车一方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车辆驾驶人应当担责,但其基于好意同乘的事由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如果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应当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该机动车一方对此次交通事故没有责任,比如是对方车辆的全责,那驾驶人就不需要担责,搭乘人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对方车辆责任人做出相应的赔偿。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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