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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空抛物损坏谁担责?《民法典》让高空抛物不再任性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8-20 17:19
标题: 高空抛物损坏谁担责?《民法典》让高空抛物不再任性
头顶安全没保障?难以惩戒高空抛物侵权人?
共同治愈“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一起高空抛物损坏车辆案件,公安机关介入后未能查找到行为人,法院最终判决18户业主共同赔偿给车主经济损失1万余元……
“由于具体侵权人难寻,舆论往往一方面对恶意高空抛物行为严厉谴责,另一方面对‘责任共担’不甚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姜耀飞针对高空抛物这样说。
“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是,真正的侵权人仍逍遥法外,很难达到惩戒目的。”姜耀飞表示,高空抛物行为主观恶性大,部分行为甚至涉嫌犯罪,也可能会因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而被归入民事案件范畴。
“民法典第1254条在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高空抛物是被民法所禁止的行为,进而以更周延的权责划分,对该问题重点作了完善性规定。”姜耀飞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说明。
第一,致力于由真正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这也符合“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朴素正义观念。第二,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保义务。一是因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在于物业服务企业和自然人相比具有较强的赔偿能力,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从而实现对冲突利益进行协调、整合、选择、平衡的立法目的。三是有利于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措施进行预防。从目前小区物业管理实践来看,很多物业公司为达到小区防盗、安全监管等目标,主动安装了监控设备。如果通过让物业公司为行为人不明时的高空抛、坠物致害承担赔偿责任,则可激励其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坠物损害的发生。第三,强化了公权力在查明事实上的义务。民法典第1254条第三款规定,发生高空抛、坠物情形的,公安机关等有关机构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有利于借助公权力机关的专业能力,发现客观真相,确定真正的责任人。
姜耀飞说,每个公民都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公共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一起治愈“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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