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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超过60周岁,误工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 大同法制网 2022-3-19 11:17:12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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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8日,被告宋某驾驶车辆沿省道320线由东向西行驶,与原告温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温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温某被诊断为右踝骨骨折。文水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温某负次要责任。被告宋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争议焦点——关于原告温某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是本案争议主要焦点。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原告年龄为65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张不予赔付误工费。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虽已年满60周岁,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以从事农业劳动为主,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其诉请的误工费予以支持。但原告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本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友情提示——误工费赔偿请求,是受害人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的一种方式。因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造成受害人误工期间收入减损即应获得赔偿。法律规定的误工费赔偿,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与否的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求,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超退休年龄老年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均可以主张误工费。但法院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应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裁判。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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