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单位因经济环境不景气、生产任务少等原因往往会允许大部分职工自谋生路,期间停发工资,但会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这种在职职工能否另行与其他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案情简介:张某某系某林场的在职职工,1999年起因单位经济环境不景气允许张某某自谋生路,期间停发工资,但仍按法律规定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5月28日,张某某受聘于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张某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公司。后提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判决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公司认为张某某是某林场的在职职工,与公司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且本案中张某某与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提示: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用人单位需格外注意在聘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时应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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