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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法院凭什么强制调整?

来源: 大同法制 2020-10-22 18:22:2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签约时,买卖双方都信誓旦旦,承诺不会违约。所以在合同中约定了极高的违约金。发生纠纷时,违约方却说:“我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
“这不是当初商量好的嘛!”
“嫌违约金高?签合同的时候怎么不说!”
“这不就是出尔反尔嘛!”
就算这样,法官还是给违约金打了个大大的折扣。。。
很多人对此不理解,感觉法律是在“保护违约方”,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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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违约金酌减”的法律规定,守约方又该如何应对?
1
- 法律依据 -
“ 合同法的确规定了你可以自主约定违约金…但从来没说最终一定会按照你们的约定执行!”


双方有权自愿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但在两种情况下,并不一定按约定执行: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
2、违约金过分高于(130%)实际损失

第一种情况,可以要求调高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可以要求调低违约金
这就是“违约金的强制调整”制度

这里还规定了调整的方式: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所以,如果守约方从已收款中扣除违约金,完全可以严格按照约定的比例。违约方如果认为扣的太多了,凭这条法律规定发函索要是没有用的,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为了落实这一条,最高院还出了很多司法解释告诉法官们“如何调”。总的精神就是“围绕实际损失”
体现违约金的补偿性,限制违约金的惩罚性,贯彻“填平”原则

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为什么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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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立法目的 -

合同的履行,是需要双方配合完成的

试想,如果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能获得的违约金赔偿比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还要大那么会导致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大家都希望对方违约!

这样当然不利于交易的正常进行

制止利用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来牟利

这就是违约金强制调整(酌减)制度的立法目的

3

- 典型案例 -
法院在面对“按照合同约定,主张XXX违约金”的诉请时都非常谨慎生怕判了个“超出实际损失太多”的违约金让守约方因交易失败获利违背了立法精神,破坏了交易环境。

所以,除了缺席审判、没人申请的情况之外只要申请,法院都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根本违约金调整的案例


诉:守约方(卖方)主张54.6万违约金


判:法院把违约金调整到20万




诉:卖方按照约定的20%主张违约金80万


判:法院把违约金调整到6万




诉:守约方按照约定的20%主张违约金65万


判:调整到了30万


逾期履行的违约金也会调整


诉:按约定的2550元/日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判:法院根据租金水平,调整到600元/日




诉:按约定的800元/日主张逾期迁户口违约金


判:法院将违约金调整到100元/日


虽然立法目的是好的,但是,二手房交易纠纷有很多特殊性会导致好的法律制度,用出坏的结果

比如:持续剧烈的房价波动,评估价、备案价格偏低等。使得房屋差价损失很难被准确证明
这些都会导致涨价行情下,经过法院对违约金的强制调整,买方大多无法获得足额的赔偿;
跌价的时候,买方如反悔不买,置换卖方降价急售的损失也很难获得弥补。

虽然法律给了我们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权利,也规定了“违约方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旧有大量的交易纠纷,守约方的损失根本无法获得足额弥补。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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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示和建议:

首先,在签约的时候,就要想好“违约了该怎么办”

合同中必备的违约条款,可绝不仅仅是指“违约方承担20%违约金”一句话这么简单。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违约责任的认定、违约后果(如款项返还及利息承担)、损害赔偿范围(影响可预见性范围)、律师费等维权成本的承担,甚至举证标准(对某些形式的证据达成事先共同一致认可)等等。约定的越详细具体,维权的时候工作量就越小,确定性越大。

如果发生诉讼,守约方既要合理主张违约金(参照可证明的实际损失,而不是机械地按照约定金额主张),避免诉讼费的浪费;又要积极应对违约金酌减请求,完成实际损失的举证。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是:申请降低违约金的一方,仅需要完成证明违约金过高的初步举证(只要使法官相信即可),而守约方必须进一步举证“遭受的实际损失接近所主张的违约金”(需要拿出使法官及对方当事人信服的证据)。所以,积极证明实际损失,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圈定在一个可被证明的范围内,这才是守约方律师的主战场。

最后还想提醒一句:买二手房被违约时,对违约金要有正确的心理预期,不要持有“严惩违约行为”的心态,因民事范畴里的的违约金还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慎用的。这就是为什么同样情况下,开发商违约赔偿的总会比二手房赔的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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