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正当防卫的关注和热议。“两高一部”今年9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检今年11月发布了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可以“先下手为强”吗?如果我们遇到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如何进行正当防卫?……
构成正当防卫要满足五大条件
对于正当防卫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规定其实包含了构成正当防卫的五大条件。通常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五个条件。针对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进一步解释:
首先,起因条件规定了在面临什么情况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即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
其次,时间条件就是指什么时间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再者,在主观条件方面,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主观上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目的。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然后,在对象条件方面,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而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
最后,在限度条件方面,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采用的手段、方式、力度和造成的结果不能过分。超过明显的限度,并且同时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也能“先下手为强”
有人认为先动手就是不法侵害,后动手就是正当防卫。这种观点正确吗?这种观点过于绝对,有时后动手的一方并不必然具有防卫性质。举例说明,比如张三的车位无故被他人堵拦,于是对行为人好言相劝,结果对方不仅拒绝,甚至态度蛮横。张三被逼无奈,情急之下推搡、拉扯甚至挥拳打对方,这时后动手的一方并不必然具有防卫性质。
此外,根据上文所述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的时间段内进行。那么,怎么理解已经开始了呢?是不是只有等对方已经把刀捅到我身上了,我才能开始进行防卫啊?明知对方要害我,我能不能“先下手为强”呢?
有一种情况可以“先下手为强”,进行正当防卫。比如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不进行防卫就会失去防卫时机,无法再进行有效防卫的,也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允许进行防卫。
以刘某某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加以说明:年过六旬的刘某某孤身一人,住在深山寺庙。不法侵害人在提出借住寺庙的要求被拒绝后,攀墙进入庙内,持菜刀踢门闯入刘某某的卧室。刘某某因听到脚步声,用手机准备向他人求救时,借助手机屏幕光亮看到持刀闯入的不法侵害人,便拿起放在床头边的柴刀向其猛砍一刀。袁祥境表示,这种情形下,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故刘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正当防卫。
对“打上门”的还击
未必是正当防卫
对‘打上门’的还击就是正当防卫,是不少人存在的认识误区。一般情况下,双方事先约定到特定地点打斗的、双方约架的,是典型的相互斗殴;而一方“打上门”,另一方还击的,通常具有防卫性质,但也不能太绝对。
江苏常熟曾经发生一起“砍刀队”和“菜刀队”斗殴的案件。打斗的双方——“砍刀队”和“菜刀队”都具有涉恶背景,双方在打斗前恶语相向、互有挑衅,致矛盾升级。所谓的“防卫方”在公司内纠集人员、准备菜刀等工具,待人员就位、工具准备完毕后,主动邀约对方上门,随后双方相互持械斗殴。综合上述情况,所谓的“防卫方”主观上并非基于防卫的意图,而是想“以逸待劳”,对斗殴的发生持积极态度,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
面对精神病人等的侵害
一般要先退避
不同于一般人、成年人,当不法侵害人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时候,我们有以下两方面需要特别注意:首先,“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其次,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这里强调对特殊人群的退避义务,要求先退开、先躲避,如果没有退避可能,或者退开、躲避会造成更大损害结果发生,允许进行防卫。在“范某某防卫过当案”中,范某某被其患精神病的同胞兄弟追打,范某某在跑了几圈之后,因无力跑动,转身夺下木棒进行的反击,属于防卫行为。
此外,提醒大家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当未成年人防卫未成年人时,也就是当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的时候,防卫人本身的自我保护能力弱,辨认控制能力不足,法律不要求未成年人先退开、躲避;
第二,某些情况下,不法侵害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不容易判断。对于确实未认识到不法侵害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不适用刚才所讲的那些规则。
正当防卫
要在法定限度内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我们经常听到防卫过当这个词,那么防卫过当是不是正当防卫呢?从字面意思理解,既然是防卫过当,那么首先要成立防卫,但这个防卫行为过头了,不是正当的。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如何认定防卫过当呢?首先要成立防卫。防卫过当同时需要满足四个条件——起因、时间、对象、意图条件。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不具有“防卫”性质,自然不能成立“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防卫行为是否超过限度了呢?李标准就是两条,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仅符合一个条件,仍然是正当防卫。举例而言,一个身高一米六、身材瘦小的小偷,去盗窃一位身高一米八的健身教练的钱包。一旦小偷被发现,健身教练本可以徒手将其制服,但却拿起一个哑铃将小偷砸成轻伤。健身教练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则不构成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可以无限度防卫
与一般的正当防卫有限度条件的限制不同,特殊防卫没有限度条件限制。一般而言,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五个条件,而特殊防卫满足四个条件就可以。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特殊防卫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特殊防卫没有限度条件的限制。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