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由于经营困难,公司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离职时只给我们出具了欠薪条。听说向法院起诉索要欠薪必须在诉讼时效期内,否则会“过期作废”。可我也听说对于有些情形不适用“过期作废”,请问,哪些情形不适用“过期作废”?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其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便归于消灭的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为20年,否则便“过期作废”。但根据《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些情形不在其列。 诉讼时效中止不适用“过期作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等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至满6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不适用“过期作废”。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断,即重新计算。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8种情形不适用“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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