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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刑年龄降至12岁!别再把“他还是个孩子”当作脱罪的狡辩词了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27 21:20:4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1-27 21:2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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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还是个孩子”一直是近年来网络搜检的热词,不管是熊孩子的小淘气还是问题少年恶劣行径,都会被家长们一句“他还是个孩子”予以开脱。但随着10岁女孩25楼抛婴、12岁男孩弑母、13岁少年杀人抛尸等突破我们脑洞的“恶性事件”不断上演,善良民众的心灵已不在安宁,曾今那个“小乖巧”、“小可爱”的纯真孩童形象在我们内心全然坍塌。对问题少年的社会探讨已不仅是停留在“该不该原谅”的问题,而是上升到了“该不该量刑处罚”的更高层面。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明确,降低入刑年龄至12周岁,并将于2021年3月1日实施。我们的各位“亲爹”、“亲妈”们,请别再拿“他还是个孩子”为“恶行少年”狡辩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案情实例:变态少女杜子姬
       13岁的蔡花美聪明伶俐而且非常的漂亮,在学校非常受同学们的欢迎。杜子姬是蔡花美的同班同学,表面和蔡花美关系非常好,但实际对蔡花美事事都压自己一头,还比自己漂亮十分嫉妒,并在内心产生了极强的恨意。为报复蔡花美,杜子姬在2021年2月28日过12岁生日这一天,邀请蔡花美到自己家里来一同“庆生”。两人在杜子姬家中嬉闹到夜深,蔡花美一直都没有察觉到杜子姬要加害自己。趁蔡花美不备之际杜子姬用木凳击打其后脑,致蔡花美昏迷。杜子姬害怕蔡花美醒来后把事情传扬出去毁了自己名声,便用菜刀将其头颅、胳膊等器官砍下装进了垃圾袋中,并清理了凶案现场。
       如果按照《刑法》原条文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本案中杜子姬即使已满十二周岁也未达到入刑年龄,哪怕她的行为残忍到天理不容,依“刑法法定”原则也无法给其定罪,正因如此才会引起社会哗然。按照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入刑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明确规定了十二至十四周岁之间的少年因犯特别严重、特别残忍的人身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纳入了《刑法》惩戒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依照新、旧《刑法》的适用规则、周岁年龄的确定规则以及案发时间等因素对杜子姬的恶性进行认定,不同时点、不同规则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本文实例情节尤为典型,案发时点恰巧既是新法实施临界点,同时也是杜子姬的12周岁的临界点。如何给杜子姬定性或者定罪,就必须依据法定规则结合案发时具体细节、条件、证据等因素综合来确定。(本文仅讨论新、旧《刑法》更替时12周岁入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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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新旧法对照

绝对适用新法,应当追究杜子姬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的两个时间条件
       绝对适用新法(以下新法均指《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应当追究杜子姬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时间条件。一是杜子姬年龄已经达到新法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12周岁;二是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后,即2021年3月1日00:00时后。
       (一)犯罪行为人年龄的确定。
       在《刑法》中“周岁年龄”计算的方法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即“周岁年龄”是按照公历年、月、日来计算,“周岁”是指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如本案中行为人杜子姬出生于2009年2月28日,在2021年3月1日过生日当天,按照法律的定义杜子姬仍然是11岁;只有在2021年3月1日00:00点后,杜子姬才真正满足法律上12周岁的条件。
       因此,杜子姬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首先要确定杜子姬行为结束的时间点是否是在其生日的次日,即2021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二)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新法实施后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刑法法定原则”的高度概括。即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条件等界定标准以及刑罚处罚种类、幅度等均是由《刑法》事先规定的,《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不得加以刑事处罚。本文实例中12岁的杜子姬杀人的行为在原《刑法》是没有被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已满12周岁人的杀人犯罪行为有明确规定的。
       另外,《刑法》中犯罪的追诉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如果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文实例中杜子姬杀人行为的时点主要是确定其杀人行为结束的时点。(犯罪行为终了并不等于实害结果的发生,如将受害人砍伤后在治疗了三个月后才发生死亡实害结果,还有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
       因此,杜子姬杀人行为是否能定罪处罚,除了确定年龄满12周岁外,还要同时确定其杀人行为结束时点是在新法实施后(即2021年3月1日00:00点后)。
       《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三)杜子姬已满十二周岁,且其杀人行为实在新法实施后,应认定为有罪
       综合本节(一)和(二)阐述,如果杜子姬杀害蔡花美的行为不管是全部发生在2021年3月1日00:00点后,还是其杀害蔡花美的行为延续到了2021年3月1日00:00点之后的,其行为既满足了新法所规定的12周岁的年龄条件,同时也满足了新法实施后的定罪处罚条件。
       因此,在入刑年龄和法定条件都具备的条件下,应当认定杜子姬故意杀人罪成立,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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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的相对适用,杜子姬不能定罪的情形
       (一)杀人行为发生时未达法定入刑年龄
       如果杜子姬杀害蔡花美所实施的行为全部是在其生日当天2021年2月28日24:00点前完成的,其行为不管是依据原《刑法》规定,还是依据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都无法定罪。(即使假设杜子姬的12岁生日是在2021年6月1日,其杀害蔡花美的时间只要是在2021年6月1日之前,哪怕新法已经实施,但其依然不具备入刑的年龄条件,不能给其定罪处罚。)因此,不管是新法还是旧法,只要行为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你年龄就不得给其定罪。
       (二)杀人行为结束在新法实施之前
       假设杜子姬的12岁生日为2021年1月1日,在2021年2月28日杀害蔡花美时其早已年满12周岁。依照《刑法》新、旧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杜子姬也无法定罪处罚。“从旧兼从轻”是指新法发生效力时,尚未判决的案件原则上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旧法处理,但如果新法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或者定罪较旧法轻时,应当适用新法。因此,在新旧法交替时,一般选择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是基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考量的,对于已满12周岁的杜子姬来讲,纵使其罪恶滔天也不能适用新法对其定罪。
       《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三)无法确定杀人行为的时间是在新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
       本文实例中杜子姬实施犯罪行为时间的确定直接关乎其有罪无罪的认定。如果依目前技术手段无法确定杜子姬杀人行为的具体时间是在2021年2月28日24:00点之前还是之后的,应依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推定其行为是在2021年2月28日24:00点之前发生的,即杜子姬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不应当对其刑事处罚。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诉讼原则,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字里行间均有所体现其精神。其是指在法律适用及案件事实认定出现不能确定模糊情形时,不应主观的臆断,而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主要包括有罪与无罪的存疑和罪轻与罪重的存疑两个方面。
       刑罚作为对犯罪行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必须遵从科学、合法的操作规范。一是有利于均衡控辩权利义务;二则有利于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刑事案件是由公、检、法等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推进,相对于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处在绝对的强势地位,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制度平衡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的话,行为人的权利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不仅均衡了控辩双方的权利,还对办案机关的要求提高了标准,即公检法等司法行政机关在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认定时,其所掌握的证据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必须客观、必须不存在合理怀疑。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情形:第一: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按照无罪来处理;第二: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为轻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同上条款)
       (另外,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诸多法条均无不体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此不一一列举)

总结
       本文仅就新、旧《刑法》更替时,12周岁少年犯是否入刑问题做了简单说明,对于诸多相关问题都未阐明,甚至都没有提到。所以各位老铁们如果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下调入刑年龄的其他问题感兴趣的,可以在评论区留言。但不要问“太无趣”的问题,诸如:12岁以下的儿童犯罪怎么不处罚?12岁能处罚的罪名才那么几个?之类的。要相信我们每个孩子都是“亲妈”生的,善良纯真才是他们的本性;12至14周岁少年的恶性犯罪只具有偶发性,不是谁家的孩子都像“小恶魔”。降低入刑年龄至12周岁,一是为了完善12至14周岁少年的恶性犯罪,但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警醒各位家长、警醒社会法制教育应从娃娃抓起,对少年犯罪的预防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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