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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里的录音能当证据吗?要什么样的录音才可以呢?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电话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即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因此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证据和证明力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证据是一种资格,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证据未必能够证明待证目的,包括电话录音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电话录音证据想要具备证明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电话录音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必须在原始载体上,没有经过剪辑修改。如果你已经将电话中的录音原件删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可以提供复制品,但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另外,录音必须完整,不要对其进行剪辑,更不能把自己不愿意出示的内容隐去。 二是,电话录音内容应当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反映本案的相应事实,不能是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录音当中应当把事实还原清楚,要能够证明对方的主体身份,以及事情的缘由。比方说对方向你借款,但是对方没有给你打借条,在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给对方打电话,进行录音。录音当中就要显示对方的姓名、金额、借款的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以及用期和利息。 三是,电话录音要通过合法形式取得,不能采取侵犯他人隐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形式获取。这并不是说不能偷偷录音,而是说偷偷录音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谈话过程中,还要注意自己的语气,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不能强迫威胁对方,一定要是对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另外,像侵入他人住宅偷录,通过绑架、胁迫对方陈述出来的录音,属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法院是不予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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