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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女孩乘货拉拉跳窗事件”中,存疑的5个法律问题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2-24 17:50:5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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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孩乘货拉拉跳窗事件”发展到今天,网络布满了各种猜测和观点,从目前事件调查最新进展来看:
       2月23日,“女子车某某租乘货拉拉网约车跳车身亡事件”涉事司机周某春(男,38岁,长沙市岳麓区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通报的信息非常有限,对事件本身我们暂时难以定论。
       对此总结了此次事件中大家关心的5个法律问题,本文一一解读:
1、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是否意味着构成犯罪?
       总的来说,目前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暂时还无法定论。
       从公安侦办案件流程来看:对于可能存在犯罪行为的情况,公安首先会调查取证,同时对于一些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对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如果调查后发现没有确凿犯罪证据的就释放,或者没有羁押必要的,也可以取保候审;补充调查后又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拘留条件的,也可以再次拘留。
       另外,如果假设存在过失犯罪,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是何种过失呢?从法律角度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以目前信息来看,具体何种过失还很难说。根据目前司机家属的回应“双方因偏航有言语冲突”,由此存在一种过失可能就是:
       言语冲突中女孩要下车,司机没有停车也没有对女孩跳窗行为进行阻拦或及时刹车,在当预见女孩跳窗可能造成其死亡的危害后果时却过于自信可以避免。
       当然这也仅是假设分析,具体的情况还是要看案件后续调查结果。

2、货拉拉服务协议中提到,司机与货拉拉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机涉嫌犯罪,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由员工及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声称与司机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和【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构成事实上的雇佣法律关系】是两个概念。
       即,如果有证据证明平台和司机之间构成事实上的雇佣法律关系,那么此时司机行为就属于一种职务行为,平台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也有外卖员送餐过程撞伤行人,法院判决外卖平台担责的案例。原因就在于双方签订承揽协议中虽然约定了发生事故纠纷时平台不担责,但是从平台对外卖员的人身管理、工作报酬支付形式等因素来看,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雇佣法律关系。

3、货拉拉作为第三方货运平台,对平台用户(跟车乘客和货车司机)负有何种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此类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范围,包括:
       平台对商品或服务明知/应知存在危害须采取必要措施
       对平台经营者须资质审核
       对消费者须尽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可见,第三方平台对于用户(乘客)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去上述法律规定——平台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明知/应知存在危害却未采取必要措施需承担连带责任外,就要看平台和用户之间订立的协议中,具体做了如何约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和用户之间订立的条款并不当然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或者存在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过分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时,此时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而平台对于用户(司机)的监管责任,主要是资格审查层面的安全义务。(非常有限的原因就在于平台和司机之间并非雇佣法律关系)。

4、货拉拉未在车内安装监控是否属于监管失责?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在驾驶室安装监控设备的必要性其实并不大,从常理来看即使要安装也应针对货物本身(货物受损时为争议解决提供依据)。
       但是关键问题在于货拉拉的“跟车服务”——从《“货拉拉”平台安全规则》中来看,货拉拉并未禁止乘客跟车行为,同时明确了司机对跟车人的提醒和注意义务。
       《“货拉拉”平台安全规则》第三条之(二)规定“跟车人:司机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运输服务需求方要求乘坐提供服务的车辆,随货物一同到达目的地的人员(平台不建议跟车,如确需跟车,跟车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保护自身及其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司机在接单过程中···同时应尽到保障跟车人安全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斗气飙车,不货厢载人、不抢行、停车时确保停车位置安全、开车前确认货物已装载并固定完好、跟车人已上车并坐稳、提醒跟车人系安全带、确保安全带可用,开车不分心、不疲劳驾驶等。”
       所以,平台既然默认许可了“可以跟车”,可以视为平台提供了跟车服务,那么对于跟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不安全因素,安装监控(或者要求司机安装监控)显然是有必要的,从这一层面来看,货拉拉未在车内安装监控存在一定的监管失责。

5、《交通安全法》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拉拉“跟车服务”是否违法?跟车过程出现事故,到底是谁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这里的载客主要是指营运性质,货拉拉跟车服务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这一点。
       关于责任问题还是前面提到的,“跟车服务”中平台和司机对乘客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范围究竟有多大。同时,一旦出现事故时如何划分各方责任,也要因事而论,但总的来说此种情况下,鉴于乘客是自愿跟车,因此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会过大,对应的责任承担范围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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