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宅因政策落实重新发还,房主入住时却遭遇承租人“霸占”不愿搬离。近日,随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原告张某。
张某有一祖宅,曾因私房改造问题被收归国有,此后该房屋一直在房产公司处作为公房对外出租。1993年起,王某承租该房。
2013年3月,当地有关部门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将该房屋发还给张某。同日,该部门分别向张某、王某以及房产公司下发《通知》,载明此房屋经上级批准,将产权发还原房主张某。同时向王某下发《通知》,要求其于同年6月前腾让房屋交付房主张某。
张某称,2013年6月其依法取得相关不动产权证后,前往占有并使用该房屋时,王某以其曾经租用过该房为由,拒绝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张某。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张某一纸诉讼将王某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查明,王某缴纳租金至2012年,自2013年起,由于房屋已返还张某,房产公司便未再向王某收取房租,王某亦未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张某。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应予保护。案涉房屋已由相关房屋产权监理所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人为张某。案涉房屋前因私房改造问题收归国有,被王某承租使用,然当地有关部门已于2013年3月通知王某腾让房屋交还张某,其后案涉房屋仍一直由王某占用,自2013年起亦未给付租金,原告张某亦催要多次,故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并未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王某占用案涉房屋拒不返还原告王某之行为侵害了原告张某的权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6年前政策落实,现在是否还能继续维权?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196条明确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法院作出的前述判决,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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