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员工在工作时间(包括提前上班和加班)、工作岗位(包括喝水、上厕所等生活所必需)突发疾病立即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实践中争议较少。
而员工工作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在实践中有很多争议情形。
工作中突发疾病,先回家休息,再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工作中突发疾病,自行前往医院治疗,途中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工作中突发疾病,员工家属放弃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实践中这样存在争议的情形有很多,个案具体情形不同,人民法院在具体案情的认定处理,尤其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保障工伤保险资金安全之间的平衡上,均会面临一定的两难抉择。
工作中突发疾病,回家取社保卡再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视同工伤吗?
周某是某地派出所协警,2017年4月24日下午两点左右,周某在外勤时感觉胸痛,便与同事返回单位,之后症状持续加剧,周某离开单位婉拒同事陪同,表示回家取医保卡后由家人陪同就医。
周某于16点左右返回家中,吃了12粒速效救心丸症状还是没有缓解,亲属拨打急救电话送往医院治疗。
周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后死者所在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2017年6月14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不予认定决定。
周某亲属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
周某亲属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周某亲属主张:周某从发病、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
周某系途经回家取医保卡,目的是就医,时间上是持续的,而非回家休息后死亡,故不能简单以是否回家来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一审法院:视同工伤情形,不宜扩大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视同工伤不同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不宜扩大解释。
周某虽在工作中感到不适,但其是离开工作岗位回家后病重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无法确定周某在工作中感到不适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周某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到胸痛并加剧,但其是离开工作岗位自行回家拿医保卡,后因病情进一步加重,由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周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审法院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工伤认定应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
再审法院认为:从周某单位同事的证人证言及周某的病历等证据,均能够证明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回家取医保卡,后被送医、抢救、死亡的持续发展进程,也能够证实其发病至病情加重、最终死亡之间,在时间上具有紧凑性和连贯性,能够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市人社局主张周某离开工作岗位回家后再到医院就医,无法确定死者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死亡与工作之间的联系,由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如果仅仅因周某回家取医保卡,无视周某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简单地把周某是否回家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条件,既有悖于人之常理又不符合劳动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
因此,市人社局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工伤不予认定决定,责令人社局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现实生活中,产生工伤的情形有一定的复杂性,而能否认定为工伤,关系着工伤职工亲属的切身利益,所以更容易产生争议,而且争议审理的过程也会比较漫长。
法院审理类似存在争议的工亡案件,会考虑到死者亲属所要承受的失去亲人的悲痛,判决结果也会更加偏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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