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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青年与八旬老人起冲突,致后者受伤!养老院为何被判赔?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7-24 23:51:1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25 00: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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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内,两人发生口角,耄耋老人王成被带倒摔至残疾。令人意外的是,带倒他的竟是一名长住养老院十年之久的智力三级残疾青年罗星……养老院为何会收纳青年?老人的损失又该由谁来赔?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终审判定王成的损失由养老院承担60%、罗星及其父亲承担30%、王成本人承担10%。

养老院内

老人与残障青年起冲突受伤

83岁的王成与38岁的罗星都长期居住于上海一家养老院,该养老院为王成、罗星提供居住、照顾、护理等服务。罗星并不属于老年人,常年坐轮椅,无法独自站立,除了可以自己吃饭外,其他都依靠护工,为肢体二级、智力三级残疾。

2019年7月11日,王成与罗星在养老院内走廊过道中发生口角。激动的罗星从轮椅上起身,想要打王成,却不慎将王成带倒,王成受伤。经鉴定,王成多处骨折,分别评定为八级残疾、十级残疾。

王成认为,罗星由其父罗华委托养老院代为监护,罗星实施了侵权行为,养老院为实际监护人,罗华为名义监护人,三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星、罗华、养老院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一审:养老院60%

罗星父子30%,王成10%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此次事件中应具有部分受罚能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星行为能力有限制,其行为直接导致王成受伤,故罗华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罗星长期居住于养老院,处于养老院照管场合,故养老院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成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因果联系和过错,但过错较小。

经核定,王成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1.7万余元。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养老院的收费、发生事故的经过等情况,酌定养老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万余元;罗星、罗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6万余元;王成自担10%的损失。另王成要求罗星、罗华、养老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养老院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自愿接收且未尽监管义务

养老院该赔!

养老院上诉称,其并非罗星的监护人,对罗星没有监护义务,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是护理,不是监管。

王成辩称,养老院违法、违规让限制行为能力的罗星居住在养老院,且在发生纠纷时养老院护工没有及时制止,应当承担责任。罗星及罗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养老院对罗星的行为直接导致王成受伤这一事实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罗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并非老年人,但养老院在明知罗星有精神残疾,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日常生活需要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应监护与照料的情况下,仍通过签订所谓《养老服务合同》的方式,让罗星入住,与王成等其他老人一起长期居住于养老院,且未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对罗星采取包括适当的防止与养老院老人密切接触等在内的防范措施。在罗星与王成接触过程中发生口角时,护工也未能及时制止。故对王成受伤之损害结果的发生,养老院难辞其咎。

罗星的法定监护人为罗华,虽然本案当事人对于监护权是否发生转移存在争议,但罗星事实上长期处于养老院照管,养老院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养护措施,未尽到相应职责,对于本案纠纷产生及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分析确定养老院应承担因管理疏漏而产生的6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海一中院予以确认。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所用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翟从海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上所称的监护责任是指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监督被监护人,防止其进行不法行为,是监护人的职责。本案中,虽罗华为名义监护人,但养老院在明知罗星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下仍接收其入住,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翟从海法官提醒,限制行为能力人与老人的看护标准不同,需要在有专业人员和符合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治疗康复,无相关资质的养老院或养老院不应接收此类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使养老康复机构有收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资质,也应当对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两类人员进行区分管理,避免两类人接触,以保障运营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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