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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受工伤,公司能否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9-17 19:12:4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60截图20210917191210685.jpg

案情简介
徐某应聘到某公司担任原料车间的粉仓工人,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刚正式上岗满十天,徐某就在工作时被机器皮带绞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骨折。第一次治住院期间,公司为徐某支付了治疗费用。出院后,徐某遵医嘱于一年后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拆除内固定物。然而,这一次住院,公司没有再次为徐某支付治疗费。
第二次住院治疗结束后,就工伤认定及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等问题,徐某与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都没有结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某将该公式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以案释法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告徐某在被告公司处从事工作,并由被告发放工资,工作期间,原告徐某虽然并未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但依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徐某与被告某陶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提示
《劳动法》实施后,过去相对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判断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应以双方是否协商一致或是否出现了双方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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