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举证指引清单
首先须就婚姻关系及生育子女情况进行举证:
1. 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或结婚登记申请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从民政部门调取的结婚登记材料。
2. 育有子女的须提供证明生育情况的证据,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材料。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自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可提供证明双方分居情况的相关证据,如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2. 遭受家庭暴力的,须提供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如公安部门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接警登记表等报警记录,公安部门笔录,验伤通知书,病历,检验报告,录音录像等。
3. 主张另一方婚内又与他人结婚或同居的,须提供证明存在重婚或同居事实的证据,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婚姻登记证明、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4. 主张另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伤害夫妻感情的,须提供证明存在出轨行为等过错事实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等。
涉及子女抚养、探视问题:
1. 对子女抚养有争议的,须提供证明己方或对方有利或不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如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等。
2. 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须证明抚养费支出情况以及双方收入情况,对抚养费支出情况可提供教育、医疗、生活等费用支出票据,对工资收入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
3. 对未成年子女探视时间、方式有争议的,须证明子女身体状况以明确子女是否适宜较长时间或高频率探视等情况。
涉及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
01、涉及房屋的,区分房屋性质处理:
1. 自购商品房,须提供证明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证据,如不动产权证、全套房屋登记信息、购房合同;涉及房屋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合同、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扣款明细、尚欠贷款情况等材料;对购房出资有争议的还须提供金融机构转账记录等材料;
2. 动迁安置的商品房,须提供不动产权证、全套房屋登记信息等证明房屋现登记状况,并提供动迁材料以说明房屋来源;
3. 农村宅基地房屋,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附图,以及自规建所调取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面积计算表、勘丈记录表、附图等1991年或1992年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的登记材料,曾进行翻建的还须提供翻建审批材料;
4. 公房,须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户口簿以证明公房承租和在册户籍人员情况,另须证明公房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
5. 经济适用房,须提供不动产权证、全套房屋登记信息、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扣款明细、尚欠贷款情况等证据。
02、涉及房屋装修及其他动产的
须提供装修合同、家具家电购买凭据、金银首饰购买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并须说明动产现存状况。
03、涉及银行存款的
须提供银行交易明细以证明钱款存取、资金余额等情况。
04、涉及债权、债务的
须提供借据、交付凭证等证据。
05、涉及股票、债劵、基金等金融资产的
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情况证明、交易明细等证据。
06、涉及车辆的
须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证据,如涉及购车贷款的还须提供购买合同、贷款合同、还款明细、尚欠贷款情况等证据。
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对子女年龄满8周岁或以上的,确定抚养权时须征询子女本人意见。
2. 如提供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附带完整的书面文字整理材料,并携带原始保存介质以便核对。如需提供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要截屏保存完整的聊天过程、时间以及聊天双方的账号信息,并携带原始保存介质以便核对。
3. 如果房屋权利人有除原、被告之外的其他人,则因涉及他人权利,在离婚案件中不能一并处理,须当事人另行诉讼。如需申请法院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调取相关证据,须提供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申请开户的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和身份证号或账户号等信息。此外,涉及动产或不动产分割的,当事人可事先询价,以便双方协商确定财产现价值,避免因评估产生额外费用。
几个延伸问题:
1.区分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因此,存在这几种情形的,应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而非起诉要求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受胁迫结婚或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婚姻。
2.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男方起诉离婚的,女方如存在上述情况,可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门急诊病历等证据证明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的情况。
3.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财产订立分割协议。但要注意,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不能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依据。
4. 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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