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在村民微信群辱骂原告孔某,侵害孔某的名誉权,被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王某和孔某系同村村民,两人曾因投资发生纠纷。2019年12月,王某在两人所在的村民微信群里多次发表孔某“断子绝孙”“败类”等污秽性言语,辱骂、侮辱孔某。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孔某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值得肯定。 这是一起具有教育和借鉴意义的案例,它提醒大家,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个体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微信群也是公共场所,在村民微信群里发表辱骂言论与在村里马路上公开骂街,其行为性质和结果是一样的。而在证据保存上来说,它还比马路上公开骂街更好取证,只要将聊天记录拉出来,连旁证都不用找了。 有些人以为网络是虚拟世界,彼此都躲在屏幕后面,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就可以做出一些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比如在网上匿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其实,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去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是将网络纳入“法治”的重要一环。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将微信、微博等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该类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通过立法加强对网络的监管,是保障互联网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 这意味着,任何人如果不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网上发布或转发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资料,公开发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实言论等行为,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成为定罪的依据。 可见,法律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如今已扩展到网上。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无论发生在网上还是线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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