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女士的爱车发生故障需要维修,因工作较忙,让修车厂的师傅上门提车回去修理,在去往修车厂的路上造成车辆交通违法,罚款100元扣2分。但修车厂不同意全额承担罚款,理由是上门提车不在他们的服务范围内,没有额外收钱,属于帮忙。
唐女士对修车厂的态度非常不满,她认为这应该是对方的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损失。由于双方沟通无果,唐女士也一直没有去提车,日常出行受到影响,她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分析认为,当车辆交付修车厂的师傅后,车辆实际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维修厂依据双方的合同关系取得了车辆的实际支配权,因此,在这期间发生交通违法的,应当由维修厂承担责任。修车厂的师傅上门提车属于职务行为,劳动者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在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重大过失或故意等因素向劳动者追偿。
【事由】
唐女士前年年底买了一辆车,出行上班都方便了很多。最近,唐女士发现爱车出现了一些机械故障,需要及时送往修车厂维修。在联系了修车厂后,唐女士告诉对方,由于自己工作繁忙,希望由对方派人上门提车。
随后,修车厂的维修师傅前来提车,但在开往修车厂的路上却发生了交通违法行为,被罚款100元扣2分。由于这是修车师傅造成的交通违法,唐女士认为该由对方承担责任。可维修厂却不同意全额承担罚款,理由是上门提车不在其服务范围内,也没有额外收钱,纯属帮忙。此外,对方还振振有词地表示“这是行业内的常识”。
唐女士无法认同这一理由,毕竟在对方提车前并未明确说明没有上门提车的服务,现在造成交通违法罚款,修车厂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唐女士与修车厂之间形成车辆维修合同关系,在形成合同关系时,唐女士提出需要修车厂上门提车,修车厂表示同意,意味着双方针对上门提车一事达成要约和承诺,上门提车就成为车辆维修合同的内容之一,当车辆交付修车厂的师傅后,车辆实际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维修厂依据双方的合同关系取得了车辆的实际支配权,因此,在此期间发生交通违法的,应当由维修厂承担责任。
双方针对上门提车一事达成一致,说明修车厂同意扩大自己的服务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修车厂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妥善安全驾驶唐女士的车辆。在修车厂的师傅驾驶车辆过程中出现交通违法,修车厂的师傅存在主观过错,基于此,违法责任也应由修车厂承担。因修车厂的师傅上门提车属于职务行为,劳动者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在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重大过失或故意等因素向劳动者追偿。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有特别事项约定的,建议尽量形成书面约定,明确权利义务,既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扯皮现象,又方便纠纷发生时通过消协或法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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