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常见的债权债务关系重要凭证,不过根据法律规定,有些借条是无效的,或者部分内容无效,得不到法院支持。文山市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理了一起借贷关系案件,因举证不足,260万元的借贷关系不被认可,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
起诉朋友要求偿还260万元
胡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胡某近日到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偿还260万元借款。胡某称,2015年6月19日,周某向其借款260万元,并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承诺在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并自愿按月息2%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周某只偿还了1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分别对胡某、周某做了询问笔录,两人都承认这260万元的借条是起诉前补写的,周某实际只向胡某借了130万元左右,具体借了多少其已记不清,之所以在借条上写260万元,是包含了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开庭审理过程中,胡某提供了2015年6月19日40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作为证据,同时表示仅要求周某偿还130万元本金,不用再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出来后,胡某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释法
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借款事实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胡某提交的借条上,落款时间有明显涂改痕迹;胡某、周某都承认借条是补写的,借条内容反映的借款260万元、借款利息2%与两人陈述的实际借款为130万元左右不相符;借条上载明的“今向胡某借款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与胡某提交的发生于2015年6月19日的40万元转账凭证不相符,当日并无260万元的借款发生。
结合调查结果、双方询问笔录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法则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260万元或130万元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因此,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胡某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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