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老板臧某、陆某等4人,为牟利竟动了买卖未成年学生信息的歪脑筋。日前,经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4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同时判令4名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臧某、陆某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6460元。 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间,臧某、陆某先后将非法获取的中小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员工柳某、黄某等人用于宣传和招生。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间,柳某、黄某又将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今年3月5日,公安机关以臧某等4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通过补充调取交易记录、核查电子勘验材料,不仅准确认定违法所得6460元,还追诉了陆某、黄某涉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漏罪,从而认定陆某等4人侵犯未成年学生信息20余万条。4月20日,泰兴市检察院将该案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外,泰兴市检察院认为,臧某、陆某等4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侵犯了不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遂对4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在正义网进行公益诉讼诉前公告。 由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该院打破传统模式,由检察长和未检部门员额检察官成立办案组,对案件进行一体化办理。经审批程序后,该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查,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事实全部认定,对量刑建议全部采纳,对案件当庭作出如上判决。 为从源头上守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泰兴市检察院还联合该市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教育局等,会签了《关于建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协作机制》,提出教育、医疗等部门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规披露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儿童个人信息。 来源:检察日报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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