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一男子因酒驾被辅警查获,辅警当场对其出具了罚单,并扣留驾驶证,男子也在罚单上签了字。可事后男子突然意识到,辅警是无执法权的,于是男子就将交警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但一审法院驳回了男子的诉请。男子不服,提起上诉。(来源:河北邢台中级法院)
这里的关键点有两个,一个是该男子是不是违法,另一个是辅警能不能执法?
我们一起看一下,还原一下过程。
晚上9点多,男子肖某酒后驾车经过黄巾大道路段时,两名辅警去加油站对肖某进行检查。肖某配合做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57.5mg/100ml,达到了酒驾标准。肖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随后辅警口头告知肖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肖某未做出陈述和申辩。辅警对肖某出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同时告知肖某,应当在15日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肖某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后,辅警扣留了肖某的驾驶证。
肖某回到家后,意识到辅警是没有执法权的,他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就是起诉前的事件还原。
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是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单位,提供行政处罚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一审庭审中,交警队提交了执法录像证据。该录像证据显示,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民警岳某严格按照规定身着警服,配带警用设备,并指派两名辅警对肖某实施了检查、告知等行政行为。证据被一审法院采纳。一审法院认为执法主体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了肖某的诉请。
肖某对该判决不服,他确认当时处罚自己的只有辅警,没有交警岳某在场,这怎么能说程序合法呢?
在二审庭审中,肖某提出辩解:
1、交警队在一审中所提交的执法记录的录音录像证据,是拼凑的,不应被作为裁判依据。在完整的记录仪中,记录着肖某曾经询问辅警:岳队长在不在?辅警当时的回答是:岳队长不在。
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2、一审法院所依据的规定有错误的。
一审法院审理时依据的是《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0条的规定。该规定中,要求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但是本案发生在夜间,故应适用第72条的规定。第72条规定,交警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安排3名以下交通警察,或者2名交通警察和2名交通协管员进行。
综上,肖某认为交警队的处罚程序不符合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错误。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交警队作出诉争《强制措施凭证》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2、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判决结果错误亦应撤销。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肖某的上诉请求。
很多人不理解,这肖某的行为是不是有点过了,自己酒驾上路,还反诉交警,这波操作不是恶人先告状吗,这相当于让人们钻了法律的空子。
其实不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即便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确实有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也会被撤销。
交警执法,是国有赋予的权利,程序必须来严格。任何人遇到行政违法时,都可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执法机关不严格按照程序,随意执法,早晚有一天权力的泛滥会像洪水一样成灾,到时候违法行政会落到每一个人头上,还谈什么公平和正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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