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主播许某某在快手直播间销售的某品牌手机(以下简称涉案手机)为仿冒机,构成欺诈,王某某将主播许某某及快手APP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9年5月28日,王某某在快手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许某某手持手机向直播间粉丝售卖,并介绍称手机原价一万多元,由于手机使用数月,四五千就可出售,并推销称有购买需要的添加快手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王某某加微信后询问价格、交易方式、手机信息,对方称微信转账,快递发货。 王某某收货后认为涉案手机为仿冒、山寨机,要求许某某退货退款。许某某回复称自己也是被骗,退货需要等下家,后将王某某拉黑。 王某某向快手公司官方投诉反映,快手官方给予的答复为“判定和解失败,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几天后,王某某发现该主播仍在直播,后多次联系快手公司,官方均作上述答复。 2019年12月1日,王某某按照快递单上的地址,请假赴成都市许某某所在单位维权,发现其已离职,维权无果。 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 判令被告许某某退一赔三,共计16 000元;2、判令被告许某某、被告快手公司赔偿维权合理开支(包括误工费905.89元、交通费1307元、住宿费672元、快递费40元)。 7月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围绕“被告许某某是否应被认定为经营者”“被告许某某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快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许某某认为,王某某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要求许某某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适用三倍赔偿责任的前提为许某某为经营者,但许某某销售闲置物品并非经常的、持续的、连续多次,不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关系。王某某主张的维权费用缺乏法律依据,王某某不能提供支出发票,不能提供误工证明,不排除王某某是因公出差或者旅游顺便维权。同时,许某某愿意退还王某某涉案手机购机款4000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快手公司认为,王某某与许某某之间的交易系通过微信进行,未在快手公司平台进行。王某某与许某某之间发生争议后,快手公司第一时间协助王某某联系许某某解决问题,并最终对许某某永久封号,已经提供了必要的协助。王某某损失与快手公司无关,并非快手公司构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涉及直播带货热点问题,案件庭审过程受到广泛关注,直播带货中的主播责任及平台责任承担等问题引发多方热烈讨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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