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件,65岁的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结账后“顺走”物品被发现。超市负责人让楼某某到超市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几分钟之后,楼某某突发疾病。经医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楼某某一方为此起诉超市赔偿159572.31元。法院审理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超市对楼某某进行初步调查、口头教育并无不当,在其病发后已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并无过错,故驳回楼某某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楼某某一方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网友评论:不按闹分配、不和稀泥
法院为何会作出如此判决?
基于何种考虑?
一起来看解析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1日上午8时46分许,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
9时41分许,楼某某进行购物结算,先结算了一件商品,在收银员提醒下又结算了另一件商品,分别是筒骨和猪肝,后离开收银处。某超市工作人员怀疑楼某某可能有未付款的商品,故让防损员上前查看。经核查,楼某某的购物袋内还有两件商品,分别为藕、洋葱。某超市负责人到现场后,让楼某某到超市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
9时49分许,楼某某在某超市员工的搀扶下到达二楼办公室,后某超市负责人和楼某某进行了谈话。
9时54分许,楼某某出现头晕,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9时56分许,某超市负责人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期间,某超市工作人员对楼某某实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气等简单救助。
10时03分许,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和某超市工作人员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某超市工作人员为楼某某垫放了纸板,一同等待120救护车救援,并由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急救,直到楼某某被120救护车救走。经医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2019年3月5日,楼某某转入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楼某某住院期间,某超市工作人员给楼某某送去了2000元现金。楼某某因为医疗费等损失的问题与某超市协商不成,遂诉来法院,要求某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
案件审理争议焦点:
1. 楼某某本人是否存在购物不付钱的不诚信行为?
2. 当某超市发现消费者存在不诚信消费行为时,是否有权对其采取调查等适当的措施?
3. 某超市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处理不得当的行为?
4. 某超市是否应当赔偿楼某某相关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诸暨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某超市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证明楼某某存在购物不付钱的不诚信行为。某超市作为销售商品的超市,以营利为目的,当其发现顾客有商品未付款等不诚信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并采取初步调查了解、口头批评教育等适当措施。本案中,某超市发现楼某某挑选了筒骨、猪肝、藕、洋葱四件商品而仅支付了筒骨和猪肝的价款后,其工作人员对楼某某进行初步调查、口头教育并无不当。根据楼某某、某超市提供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也反映某超市工作人员和楼某某系正常交流,并不存在言语或肢体冲突,故法院认为某超市对楼某某不存在侵权行为。
楼某某既往有高血压、脑血管意外病史等,该次病发系因其自身购物未付款被发现后,情绪波动所致。楼某某病发后,某超市工作人员为其按摩、擦拭、敞衣透气、呼叫120救护车,且在等待120救护车的过程中,为节省救治时间,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并用纸板垫在身下。另,出警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做急救。故某超市在楼某某病发后已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遂认定其没有过错。
庭审中,楼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如果某超市没有责任,为何还要送去2000元慰问金?法院认为该逻辑不符合善良风俗,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拨正。
综上,诸暨法院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某超市未对楼某某实施侵权行为,且在其病发后处置措施得当,故楼某某要求某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依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楼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楼某某因在超市购物未给两件低价值蔬菜买单被抓包的“小插曲”而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突发并到医院抢救花去巨额医疗费,从这一点看,其境遇令人同情。但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给予当事人的救济有严格标准,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上述四要素缺一不可。在此过程中,不能以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责任的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更不能对损害结果的承受方带有情感偏向。
面对伤者在法庭上否认式的辩论,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多渠道调取案发当时的监控视频、搜集目击证人及证言,努力还原真相,不以言定事实。
面对“伤者为大”、“如果没有过错也要按照公平原则给予人道主义赔偿”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则的碰撞,法院没有“和稀泥”式地判决,而是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维护了守法者的利益和尊严。
正如一句古老法谚所体现的现代法治精神:任何人都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在当下的法治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法律既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约束。法律保护你“从心所欲”,也要求你“不逾矩”,而“从心所欲”应当以“不逾矩”为前提条件。如果因逾矩而自身受害,事后还要“维权”,这即是一种越界的“维权”,意味着对其他合法权利的侵犯,法院当然不会支持该种不合理的诉求。
周强院长在今年全国两会报告中传递了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明确信号。本判决即是此信号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生动传递:法院不会因为“谁伤”而判“谁有理”, 也不会因为“谁闹”而判“谁有理”。人民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自身过错造成不利后果只能由自身承担,哪怕这个违法行为或过错是微小的。相比之下,守法之人将永远获得法律的保护,获得正义的守护。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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