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7-22 17:49 编辑
求助: 我丈夫遭遇车祸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由于事故发生地没有安装摄像系统,也没有找到目击人,警方一直未能找到逃逸司机。我遂公开悬赏5万元征集破案线索。后警方根据他人向我提供的线索,将逃逸司机黄某缉拿归案。请问:我能否向黄某索回已经支付的5万元悬赏金?
律师解答: 你可以向黄某索回悬赏金。 首先,悬赏金是因黄某逃逸而造成的扩大的损失。被害人或家属在难于或无法破案的情况下,通过发布悬赏广告找寻肇事逃逸者线索,实属无奈之举。同时,被害人或家属向举报人支付的悬赏金,是为了寻找未知的侵权人而导致的间接损失,即是由于肇事者故意逃避责任形成的扩大损失。如果肇事者不逃逸,则无该项损失的发生。 其次,法律没有明确将悬赏金列为赔偿项目或范围,并不等于悬赏金不在赔偿项目或范围之内。一方面,民事悬赏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邀约并承诺给予一定报酬的行为,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悬赏金属于合同之债所产生的合法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已确认悬赏广告纠纷中的悬赏酬金为合法债务;另一方面,尽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也指出:“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述条文中虽没有明确提及悬赏金,但都在采用列举法概括常用赔偿项目的同时,用“等”字归纳、概括、包含“其他合理费用”。而非采用排除法或禁止性的规定来否定其他合理的赔偿项目或范围。因此你可以要求黄某赔偿悬赏金。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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